上海權威刑事律師一般來說,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是正當防衛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屬于非正當防衛行為。但是,如何具體劃分正當防衛與不正當防衛的界限,正確認定和處理不正當防衛,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認知和實踐問題,值得理論研究和探討。非正當防衛行為主要包括防衛行為、假想防衛、預先防衛、防衛挑釁、防衛不當、防衛過當、反防衛、無限防衛等。相關的行為上海權威刑事律師將在下面描述。
(1)假想防衛
假想防衛是指一個人都是由于我們想象和推測,在認識上產生了一些錯誤,把實際上就是不存在的侵害消費者行為誤認為存在,因而出現錯誤的實行了防衛,造成影響他人無辜的損害。
(2)事前防衛
預先辯護是指對僅顯示侵犯意圖或者處于犯罪準備狀態而不構成直接面臨的威脅的行為的預先辯護。
(3)防衛挑撥
正當防衛的本質在于防衛目的的公正。 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行為人如果故意以挑釁、挑釁的方式挑釁、引誘他人侵占自己,并以此為借口“辯護”,造成他人傷亡的是辯護性的挑釁,而不是正當防衛。
(4)相互斗毆
只要形成相互斗毆,雙方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都不是正當防衛。一方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的防衛行為,不屬于防衛過當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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