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也能獲得遺產嗎?告訴你,真的可以!隨著養老問題的日益突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已成為許多老年人處理遺產的選擇。那么,什么是遺贈扶養呢?上海遺產律師通過下面案例解答遺贈扶養。
案件情況
70歲的李叔叔膝下沒有孩子。除了再婚妻子的繼子小楊,李叔叔沒有其他親戚。再婚妻子去世后,李叔叔和繼子的聯系越來越少,所以他去了養老院。
我以為養老院生活孤獨,沒想到養老院護工小華照顧好自己,細心體貼。看著自己的身體越來越差,李叔叔和小華商量了一下,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協議規定,小華照顧李叔叔的日常生活和醫療費用。李叔叔死后,他愿意把房子給小華。小華負責李叔叔的葬禮。
簽訂協議后,小華負責李叔叔的日常生活和醫療費用。不久,李叔叔去世了,小華為李叔叔處理了后事,并支付了葬禮費。然而,李叔叔去世后,繼子小楊和小華就李叔叔的房子發生了爭執。于是小華向法院起訴,要求李叔叔的房子歸他所有。最后,法院支持了小華的訴訟請求。
法院為何支持小華的請求
因為小華和李叔叔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民法典》第十一五八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根據協議,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承擔自然生活的義務,享有遺贈權。
值得注意的是,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主要類型有兩種:一種是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如果是法定繼承人,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不能與自然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第二,繼承人以外的組織。這些組織可以是居委會、養老院、慈善機構等。
此外,遺贈人只能處分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法律規定不能處分或者他人擁有的財產,不得作為遺贈財產處分。
在本案中,小華與李叔叔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符合雙方的真實意圖。同時,小華承擔并履行了李叔叔的義務,享有接受李叔叔遺贈財產的權利。
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能否反悔
是的,但不能隨意解除。一般來說,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有償、共享權利、承擔義務的協議。協議一經簽訂,雙方應行協議。
被扶養人有權按照協議接受扶養,并有義務將遺產遺贈給被扶養人;被扶養人有義務撫養被扶養人,享有死后取得被扶養人遺產的權利。
如果扶養人簽訂協議后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導致協議終止,扶養人不能享有遺贈權,扶養產生的贍養費一般不需要賠償。但是,被扶養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導致協議終止的,應當償還扶養人已經支付的贍養費。
簽了協議,立了遺囑誰先后
在生活中,一些老年人不僅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還簽訂了遺囑,甚至在協議和遺囑中分配了同一財產。那么,在這個時候,我們應該首先遵守協議還是遺囑呢?
事實上,在民法典繼承編輯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同時立遺囑的,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的,遺產按協議和遺囑處理;有沖突的,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沖突的遺囑全部或者部分無效。
也就是說,遺贈扶養協議首先要遵守,其次是遺囑,最后是法定繼承。如果既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又有遺囑,繼承開始后,如果協議和遺囑約定不同財產的分配,兩者之間沒有沖突,如協議約定遺贈車輛和遺囑贈與房屋,則按協議和遺囑處理。
如果協議和遺囑同意同一財產的分配,則存在沖突,如協議同意遺贈房屋A,遺囑也捐贈房屋A,則按協議處理。協議和遺囑不涉及的,依法繼承。
雖然遺贈扶養協議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新的選擇,但事實上,協議簽訂后,老年人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會解除。此時,子女應承擔相應的贍養義務,使老年人能夠依靠和安慰。
?
上海遺產律師解讀喪偶后的遺產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