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個孩子的李某在死前立了一份遺囑,其中一所房子是在他死后由他的小兒子繼承的。這份遺囑是由李的小兒子的女兒,也就是李的孫女代言的。李也在遺囑上簽了名。當時,兩名律師在場作為見證。此外,遺囑結束時還附有兩名律師出具的遺囑見證書,以及李死后由小兒子繼承的房屋談話記錄。談話記錄也由李的孫女代言。李在見證書和筆錄后簽名。
栗死后,他的小兒子以遺囑為由要求繼承房子。當然,其他孩子拒絕了,所以雙方就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生了爭執。這份遺囑既有律師在場見證,也有簽名。毫無疑問,小兒子應該繼承房子。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認定遺囑無效,那么問題在哪里呢?
上海遺囑繼承律師解答
就遺囑內容而言,很難說是不真實的。即使有可能欺騙老人在違背意愿的遺囑上簽字,也很難在庭審中證明遺囑是假的。
然而,當視角轉移到遺囑設立程序時,遺囑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根據遺囑書寫主體的不同,遺囑可以分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字、注明日期的遺囑;代書遺囑是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遺囑,其中一人代替遺囑人書寫并注明日期,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簽署的遺囑。
當時,除了,還有三個人,兩個律師和李的孫女。如果李的孫女可以作為見證人,就符合法律規定的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言的條件。根據《繼承法》第十八條,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見證人。李的孫女顯然與賈有利害關系,遺囑由她代言。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沒有代言,顯然不符合由其中一位見證人書寫的規定。因此,代言遺囑不符合法律對代言遺囑形式要求的規定。同樣,李的小兒子作為唯一繼承人的對話記錄也由李的孫女代言,這與遺囑有同樣的問題。
從《繼承法意見》第三十五條也可以看出,在《繼承法》實施之前,形式略有欠缺,但內容真實合法的遺囑是有效的。但從另一個層面來說,這只是繼承法實施之前,現在繼承法已經實施多年了。從負面理解來看,繼承法實施后,立遺囑應嚴格遵守法律對立遺囑形式要求的規定,否則無效。
有人可能會質疑,如果李某立遺囑時不能親自寫,遺囑的內容真的是他自己的真實含義嗎?
法律規定遺囑必須遵循嚴格的形式要求有兩個原因
一方面,遺囑畢竟是一個人對其財產的最終處分,必須等到他去世。如果有缺陷的遺囑很容易被認定為有效的,就很難防止他人偽造和篡改遺囑的內容,也不能保證遺囑本身的真實性和嚴肅性,這是對更多死者自己意愿的不尊重。
另一方面,代書遺囑的條件并不苛刻,只需要找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人,其中一個就可以代寫。如果這么簡單的要求不能滿足,代書遺囑的真實性真的值得懷疑。
遺囑無效的罪魁禍首是李的孫女代言不符合《繼承法》關于遺囑設立程序的規定。從這一事件可以看出,遺囑的設立必須注意法律對立遺囑本身的形式要求。如果一個環節出了問題,很可能最終設立了一份無效的遺囑,導致遺囑人無法表達他的真實意思。上海遺囑繼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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