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科切除的器官是從患者那里取出的,但是患者必須擁有所有權嗎?
雙方各執一詞,就把醫院告上了法庭。
由于子宮內膜癌的發生,廣州的婦女需要接受“全子宮和雙附件切除術”。
這位女士的丈夫想把她的子宮做個標本留作紀念。
但被醫生拒之門外。下面上海醫療律師為您分析。
雙方各執一詞,把醫院告上了法庭
病患之身,受之父母。從遠古以來,人們對于分離或脫落人體的組織.器官有一種特殊的感情,將對身體各部分的尊重視為孝道的一部分,這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觀念。外科切除的器官來源于患者,患者本身也有自然的所有權。而患方也推出了三項規定:
1.《衛生部關于在產婦分娩后進行胎盤處理的通知》(衛政法發[2005]123號)。
《準予》中對胎盤處理有明確的規定,指出“產婦分娩后胎盤應歸產婦所有”,反映出對患者擁有離體器官和組織所有權的尊重。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傳染病法》。
按照該法案的有關規定,子宮內膜癌不是傳染性疾病,其病理器官不會損害公眾健康,因此病人完全可以對手術切除的器官行使所有權。
3.《財產法》。
該法律規定,有關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切除的子宮系病理性醫療廢物
據醫院介紹,該病診斷為子宮內膜癌,并行腹腔鏡雙附件切除+盆腔淋巴結活檢,術后病理顯示:病變符合子宮內膜復雜型不典型增生,局灶性癌變,對子宮內膜有一定程度的壓迫,可明確診斷為宮內膜層。
并且人體標本不可隨意取,必須統一處理。衛生部長.國家環境保護局發布<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文件,明確規定,診療過程中產生的人類廢物應作為醫療廢物中的病理性廢物,應由專門機構處理。按照這一文件,病理性廢物包括:手術和其它診治過程中產生的廢棄人體組織器官和在病理切片后被丟棄的人體組織.病理性臘塊等。
患者離體器官及組織,術前臨床診斷及術后病理診斷均為病理性醫療廢物。
按照現有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醫院將上述醫療廢物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理單位處理,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對此,患方要求醫院返還離體病理器言.組織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申訴。
我國是否應當將一切從人體分離的器官或組織,納入物權法律規范的保護范圍?
醫生和病人都持自己的觀點。無可奈何,病人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歸還其在手術中被移除的子宮和附件。
一審患者敗訴,不服上訴。
一審敗訴,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法庭維持原來的判決。
根據我國有關器官保護的特別條款,法官認為,只有同時具有普遍性.可獲得性.脫離器官或離開器官組織才能在保護范疇內成為"物"。盡管按照司法解釋,當用來滿足精神需要的物品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時,病人將參與到這些器官中來的是一種重要的紀念意義,但是這種精神需要必須是一種社會普通民眾所認同或接受的需求。
對此,本例中因腫瘤而切除的子宮及其附件,不應列入我國物權法律規范的保護范圍,也不能享受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物權請求權。
雖然生長在人身上的惡性腫瘤雖然一般不會傳染,但是它的危害已經足夠確定了。也就是說,根據目前的情況,足以認定案件中的子宮及其附件有危害,屬于醫療廢物,應當由醫院集中處理,而不應退回患方。
經過法庭審理,駁回了林麗的全部訴訟請求。上海醫療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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