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侯女士(35歲)因“停經39+4周,瘢痕子宮住院待產”入住市醫院,入院當日中午即行剖宮產術(子宮下段橫切口)。術前簽署的《麻醉同意書》中建議的手術方式為“剖宮產(子宮下段橫切)+雙側輸卵管結扎術”,協議同時約定:“既往有手術史,術中可能出現盆腔粘連嚴重,或由于前置胎盤等因素,需要改變手術方法,市醫院按兩次手術收費,根據術中探查決定的最終診斷和最后的術式,術后不再另行通知”。
但在雙方簽署的《剖宮產手術協議書》中,卻只有“剖宮產術(橫切式子宮下段)”,醫院也僅對侯女士實施了剖宮產術(子宮下段橫切口)。侯女士分娩3天后出院,醫院在出院的醫囑中將有關避孕內容記錄在案。14個月后,侯女士因為“陰道出血:宮外孕?”墮胎?傷疤子宮”再次入住市醫院,醫院采用藥物殺胚處理,一周后出院。侯某認為,由于市醫院沒有對其行雙側輸卵管結扎術,導致她懷孕后進行人工流產手術,控告市醫院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3.8萬元,并要求市醫院在當地權威媒體上予以賠償。
法院判決
初審法庭認定,術前“麻醉同意書”中載列有雙側輸卵管結扎術,侯女士也支付了這一費用,醫方刪去了雙側輸卵管結扎術,應通知侯女士,并取得同意。醫生在《剖宮產手術協議書》上簽字證明,擬行的手術僅為“剖宮產術(橫切子宮下段)”而獲得病人同意不具合理性。侯女士再次懷孕后,因市醫院沒有給侯女士做雙側輸卵管結扎術,致使侯女士再次懷孕,使她遭受了傷害,市醫院應承 擔賠償責任。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能提供精神損害賠償。
市院的過錯使侯女士蒙受了損失,應向侯女士賠禮道歉,因為公開道歉有消除影響和恢復名譽的作用,市醫院對侯女士造成的影響只限于較小范圍內,應向侯女士道歉。判決侯女士全部賠償損失1700多元,并書面向侯女士致歉。
市院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賠禮道歉的作用是彌補精神痛苦,其適用前提是對加害人的加害行為造成受害人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例如,名譽貶損等。此案中,侯女士未能舉證證明醫院的行為給其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在此基礎上,一審判決要求市醫院以書面形式向侯女士賠禮道歉,不適當的,改判為維持市醫院賠償侯女士1700多萬元。
上海醫療專業律師分析
"知情同意"是指醫療機構在對病人實施醫療行為時,應向病人詳細說明醫療處理方案、醫療風險和其他可考慮采取的措施,并以此為依據獲得病人的同意。詳細說明之,病人知情同意權包括兩項權利,也就是病人知情權和病人同意權,也就是病人在醫療機構接受診斷和治療時享有的一切有關信息。根據醫法匯大數據報告“2020年國家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例報告”,2018年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的案例比例為19%,比2019年下降了4%,從數據來看,雖然醫療機構履行告知義務的意識有所增強,但告知義務仍然是醫療機構敗訴的次要因素。
我國法律、法規,如《民法典》《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處理條例》都明確規定了醫生的告知義務,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向病人說明病情及采取的醫療措施。在執行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時,醫務人員應及時向病人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計劃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當病人處于昏迷等不能自主決策或病情不適合向病人陳述等情況時,應向病人的近親說明,并征得其明確同意。本例病例為「剖宮產(子宮下段橫切)+雙側輸卵管結扎」,同時收取兩次手術費用,由醫方通知病人做雙側輸卵管結扎術。但是醫方在未明確告知患方未做雙側輸卵管結扎的前提下,病人有理由相信醫方已將雙側輸卵管結扎術。病人在再次懷孕后,醫方難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因此由法院判決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
就賠償問題道德層是一種情感表達行為,它是指在社交活動中對他人的利益造成阻礙或損害之后,向對方道歉,并要求對方原諒的一種情緒表達行為。從法理范疇到法律范疇,賠禮道歉實現了道德范疇向法律范疇的轉化,并可作為一種強制性責任承擔方式來運用。民法明文規定,賠禮道歉可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方式,其適用既可單獨適用,也可與其它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結合使用。
我國民事訴訟中,人格權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侵權行為。人格權是公民所享有的生命權,包括身體、健康、人名、姓名、肖像、名譽權、名譽權、隱私權等。除了前款規定的人身權外,自然人還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利。在發生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情況下,患方除要求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賠償。
對賠禮道歉的方式,可以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決定,可以是直接口頭賠禮道歉,也可以是書面致歉。如由于侵權造成的影響范圍比較廣泛,或者侵權內容本來是通過公共媒體傳播的,法院還可以責令侵權人通過公共媒體進行賠禮道歉。但是,并非所有要求對方道歉的訴訟請求都能得到支持,法院將審查侵權的范圍是否廣泛、影響是否大,是否足以造成精神損害,通過經濟賠償是否難以彌補,原告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該案中,侯女士未舉證證明醫院的行為對其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故不能獲得二審法院的支持。信息傳遞既是醫患之間建立信任的重要橋梁,也是醫療機構在出現糾紛時自我保護的一種手段。在醫療糾紛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避免和防止醫療糾紛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