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1995年,李在一個縣的國有農場買了四棟房子和一個小院子。由于縣公路升級改造項目的實施,李的房屋和房屋所在地涉及征收。2021年1月8日,某鎮政府強制拆除李的房屋和地上附屬物,但李沒有簽署任何安置補償,也沒有給予李合法安置。鑒于2021年1月8日某鎮政府組織的強制拆遷行為,李認為對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嚴重損害了李的合法權益。他委托律師為他提供法律幫助。
處理結果
法院命令某鎮政府全面賠償李的財產損失。
上海房產律師解讀
在這種情況下,首先,在行政強制訴訟中,提起了確認違法行為的訴訟。法院決定支持李的訴訟請求,并決定確認強制拆除涉案房屋的違法行為。隨后,在國家賠償階段,涉案房屋原有的賠償問題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依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權獲得賠償:其他造成財產?損害的違法行為。某鎮政府應當依法對李的財產損失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首先,本案應明確賠償標準。要解決賠償標準問題,首先要確認涉案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質,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通過律師的充分調查和取證,我們可以獲得李的房屋所在地屬于國有土地的確切證據。但涉案房屋未取得所有權證,是否應賠償無證房屋?李認為鎮政府應該依法賠償,但鎮政府認為無證建筑不應該賠償違法建筑,原被告和被告之間存在很大爭議。
李的主張可以通過以下觀點來支持:
由于本案已確定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土地,因修建縣道而實施的征用,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用補償條例》的法定程序執行。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鑒定和處理。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給予補償;認定為非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涉及征收的房屋情況往往比較復雜,特別是在老城區、城中村或國有農場,由于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者審批許可手續的大量建筑物,征收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鑒定和處理,并在行政訴訟中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李還對未依法辦理的建筑物進行調查和鑒定。強制拆遷實施前,涉及房屋雙方協商評估,鎮政府因李委托評估結果,拒絕絕補償,直接實施強制拆遷,鎮政府聲稱無證房屋和構筑是非法建筑不應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上海房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