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屬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設用地,應“按被征地土地的原始用途予以補償”。 更多關于補償的問題,請和上海動遷政策網一起繼續往下閱讀。
一、土地征用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征收企業土地的,按照被征收管理土地的原用途可以給予經濟補償。
"征收耕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補償費、苗木補償費,征收耕地補償費為被征收前三年土地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費,按照安置農業人口的數量計算。 安置農業人口,按照被征收耕地的數量除以被征收單位在征收前平均占用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被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應當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耕地的最高安置費不得超過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此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土地補償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附著物和幼苗補償屬于附著物所有人和地上幼苗。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發展集體主義經濟社會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教師集體學習經濟活動組織,由農村集體國家經濟貿易組織資源管理和使用;由其他相關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工作單位;不需要通過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對于個人信息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網絡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公司費用。”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和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補償金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原則,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土地補償費分配辦法。”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耕地征收補償費概括如下:
(1)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四項。
(2)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民。
(3)耕地安置補貼應當按照安置農業人口的數量計算,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具體歸屬。
(4)綠苗地上附著物和補償費由綠苗地上附著物所有人和綠苗所有人承擔。
二、征收農村宅基地及地上部分房屋的補償
(1)宅基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屬于“其他土地”中的建設用地,應“按被征地土地的原始用途予以補償”。 此外,“其他土地征用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耕地征用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標準制定”。然而,在實踐中,如果這兩種成本是參照耕地標準確定的,那么它們就太低了。為此,國土資源部印發了《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要求制定被征地地區綜合地價。隨后,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于開展制定統一土地征收年產值標準和征收區域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進一步強調了這一點。努力解決征地工作中較為突出的問題,如補償標準低、同一塊土地的價格不同、隨機性大等。 然而,即使這樣,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經濟的發展,地區地價也變得落后和不合理。因此,可以采用“不降低農民生活水平”的原則與征地官談判。
(2)農村房屋
農村房屋在地面上得到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征地管理的通知規定: 房屋拆遷應當合理補償和安置。在征地過程中,要合理補償被征地農民的住房,采取多元化的安置方式解決被征地農民的住房問題。在城市的遠郊和農村地區,主要是以搬遷的方式來重新安排住房用地。拆遷補償不僅要考慮被拆遷房屋,還要考慮被征收的房屋基礎。拆遷補償按房屋置換成本計算,征地補償按當地政府制定的征地標準計算,住房補償與戶口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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