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新修訂的《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將于2022年5月1日生效。上海拆遷專業律師和您一起看看。
?新規下強拆后行政賠償程序的提出
《國家賠償法》第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
在這里,法律明確提到了兩種提起行政賠償程序的方式——單獨提起和共同提起。被征用人共同提起的,需要在房屋非法強制拆遷后的法定起訴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同時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最新規定》第十三條規定,行政行為未被確認為違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在提起行政訴訟時,視為同時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也就是說,起訴確認強制拆遷、強制清理土地等違法行為是主張行政賠償的前提。法院將認為被征用人同時提起訴訟,確認強制拆遷違法行為。
可以看出,確認強制拆遷違法行為的訴訟與行政賠償密切相關。訴訟程序是一套而不是一套,這也是專業拆遷律師必須及時干預的原因。
但在實踐中,更多的被征用人會選擇提起訴訟,確認強制拆遷的違法行為,并在訴訟結果公布后考慮行政賠償。
這樣做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確認非法強制拆遷訴訟本身具有督促政府履行賠償和賠償責任的作用。同時,它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談判和溝通平臺。如果爭議可以通過談判、調解和解決,則無需啟動行政賠償程序。
此時,我們要注意以下內容:
第一,《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原告在提起行政訴訟時未同時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存在行政賠償的,應當通知原告可以同時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請注意,此時被征用人只能可以一起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暫時不能提起。法院建議只是為了實質性地解決行政糾紛,但不會妨礙被征用人自己的選擇。如果你不確定,你必須聽委托律師的話,不要擅自提出建議。
第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行政行為已確認為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原告具有行政賠償請求資格;
?。?)被告明確;
?。?)具體賠償請求和損害事實依據;
?。?)賠償義務機關已提前處理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予處理;
?。?)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賠償訴訟范圍和人民法院管轄范圍;
?。?)在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
這是被征用人在確認強制拆遷違法行為后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關鍵程序要求。我們必須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所謂的損害事實依據不同于強制拆遷造成的各種損失的具體證據
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具體證據是不可能的。
法院不得接受被征用人暫時未證明其室內物品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的具體證據的起訴,否則被征用人應當在律師的指導下及時上訴有關裁決。
2.被征用人在單獨起訴索賠前,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賠償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處理
如果你沒有申請,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這可能不會被接受。
從解鈴還需要系鈴人的角度來看,賠償義務機關,即實踐中的拆遷辦、街道辦、鄉鎮政府,是解決賠償/補償問題的真正專家。他們掌握了被征用房屋的具體信息,最清楚該賠償多少。
因此,首先由違法拆遷的責任主體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或不予賠償決定,然后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更有利于解決賠償糾紛。
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對最新規定第13條第4項規定的解釋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爭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律賠償申請第285號《行政裁定》中明確指出,行政行為被有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后,賠償請求人未向行政機關申請賠償,直接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說明賠償請求人不選擇向行政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的方式,而是選擇由人民法院解決行政賠償問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接受行政賠償訴訟,不再以賠償義務機關先處理為條件
具體來說,地方法院對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是否需要由賠償義務機關處理有不同的認知和做法。
被征用人必須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謹慎前進,在對不同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件的理解中表現出足夠的靈活性。
3.在法定起訴期滿前必須行使權利
《條例》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自知道或者知道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兩年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行政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作出賠償決定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提到行政賠償程序的法定期限并不是那么簡單。被征用人不簡單計算法律的粗淺理解,然后在具體行動中拖延時間。
至少有一點是明確的。上述第十五條最后提到的行政賠償起訴期限至少為6個月,不得為《國家賠償法》規定的3個月。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作出賠償決定,即未通知被征用人的訴訟權利的,最長可為1年。
對于期限,我們必須堅持案件分析的原則,在具體案件的基礎上確定準確的起訴期限,并在律師的全面指揮下確保我們的起訴不超過期限并被接受。
上海動遷征收中的“數人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