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是很自然的,合理討債沒有錯。,但在討債過程中,債務人意外死亡。債權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讓我們來看看這個案例。
案情介紹
2017年9月27日晚,在重慶渝北區,景女士在KTV消費時,看到曾康(筆名)欠她47萬元的債務。近年來,景女士一直在找他。景女士打電話要求丈夫吳先生與曾康有關文件,敬女士的朋友也報了警。
2012年10月,曾康的妻子劉向靜女士借了47萬元。借款后,曾康和劉離婚,看到兩人到了還款日期,但一直沒有還錢,景女士起訴了曾康和前妻劉。最后,法院裁定曾康和劉在婚姻關系中共同償還共同債務,包括本息,但法院和景女士在執行階段沒有找到被執行人。
當景女士再次見到曾康時,一群人決定先把曾康帶到附近的警察局,警察局工作人員同意雙方在警察局等待黎明,然后討論解決辦法。早上5點半左右,曾康來到附近的醫院上廁所,吳先生和他的朋友們在外面等著。兩人從未見過曾康出來,進入廁所發現空無一人。吳先生經歷了幾次曲折,最后在路上找到了曾康。
原來,曾康為了逃避債務,選擇跳窗逃跑。不幸的是,他跳大樓里跳下來,受了重傷,被搶救后死亡。現任妻子陳某認為,敬女士一行的討債方式給了曾康巨大的精神壓力,導致事故發生,并要求敬女士一行給出解釋。
接到報警后,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區分局經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發出《不予立案通知書》。隨后,曾康的現任妻子陳某、曾康的父女起訴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賠償醫療費北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40多萬元,精神撫慰金10萬元。
陳某等人主張被告限制死者的人身自由,造成精神壓力和痛苦,使死者在擺脫被告的過程中從樓上摔下來。景女士等人否認限制死者的人身自由,造成精神壓力。
法院審理
法院最終認為,被告的主觀目的是確保雙方在黎明后都能到達法院,以解決債務問題,而不是通過這種方式獲得非法利益。該行為不超過自助救濟的合理限度,也不屬于侵權行為。法院不支持被告的行為給死者造成精神壓力和痛苦的主張。
2018年2月5日,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隨后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8年5月16日,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外,法官說,債務人是死者曾康,另一個是前妻劉。曾康可能有遺產,應優先從遺產中扣除償還債務,剩余遺產分配給繼承人。如果沒有遺產,劉仍應繼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曾康的死并不影響債權的實現。
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分析
債務人在追債過程中死亡,債權人是否承擔責任?
從一般經驗來看,如果沒有債權人的行為,債務人就不會跑,也不會摔死。事實上,這是有因果關系的。但從法律責任的角度來看,根據這些主觀心理狀態來判斷這種行為是否違法、債權人是否惡意、是否惡意是很重要的。
在本案討債過程中,債權人采取的行為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不因欠款而毆打或非法拘留債務人。因此,債權人的行為屬于合理的自助救濟限度,合理的自助救濟限度不是侵權。(自助救濟是指權利主體依靠自身實力,通過實施自衛行為或者自助行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救濟侵犯的民事權利。
債務人死后,還能討債嗎?
債務人死亡時,人死債不一定消除。
當債務人的遺產被分割而未償還債務時:
1.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在這種情況下,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如果繼承人超過了遺產的實際價值,他就不會自愿償還。
2.有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首先,法定繼承人應當用其所得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償還。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償還。
無遺產繼承或者家庭放棄繼承的,家庭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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