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貿易銀行市場化水平的逐年增強,我國金融法制設置裝備擺設的措施也隨之加速,金融立法呈現出一種超常規的進展態勢,曾經出臺的法令、法例基本上覆蓋了貿易銀行營業的謀劃局限。同時,為順應新形勢所計劃的法令、法例的修正、美滿以及新的金融法令法例的規劃、制定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條不紊地進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是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防范債權風險、保證債權安全一直是商業銀行的工作重點。為了更好地保全銀行債權、防范借款合同、債權訴訟時效風險,下面由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就如何從法律上對銀行借款合同有關條款的風險及作一探討。
近年來,跟著社會法令認識的加強,貿易銀行與客戶在合同文本上的法令博弈也不息加重。在客戶提出必須應用非標準花樣或對銀行規范花樣合同作出修正的情況下,如何防范合同風險,成為銀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課題。簽訂借款合同是貸款發放的一個主要環節,它是對簽約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標志。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的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同時還應注意下述問題:
(一)嚴峻按法令來確認借款人的主體資歷。按《合同法》及《存款公例》的劃定,能夠簽訂告貸合同的借款人必須為擁有簽約主體資歷的企(事)業法人、其余經濟構造、個別工商戶或擁有完整行動才能的自然人。我國《合同法》第9條劃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該擁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動才能。當事人依法能夠托付代理人訂立合同。”《民法公例》第42條劃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掛號的謀劃范圍內處置謀劃”。今朝我國企業集團公司分公司較多,有一部分是沒有法人資歷的,有一部分的謀劃舉止是在集團公司授權下進行的,所以,確認合同主體資格非常重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訴訟首先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而借貸合同簽訂后,合同主體常常發生變化,是把簽訂合同的一方主體列為被告,還是把已經變化的主體列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體列為被告,就成了訴訟方式解決借貸合同糾紛的首要問題。如果不能明確訴訟主體,錯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訴訟失敗,如訴訟駁回、原判被撤銷、發回重審、再審等。
(二)由借款人填寫告貸合同,避免懂得糾紛。依據《合同法》的無關劃定,告貸合同是兩邊當事人真正認識的暗示,兩邊當事人就合同的首要內容、條目殺青滿意的,告貸合同即告成立。而銀行合同普遍都是花樣合同,《合同法》第39條劃定:“接納花樣條目訂立合同,供應花樣條目的一方應該遵照公道準繩確立當事人的權力和責任,并采用正當的體式格局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所以,借款合同應由借款人填寫,可以讓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內容、條款,填寫過程也是熟悉理解過程。對合同的填寫應工整規范,不得錯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體應寫全稱,主從合同內容相互對應,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寫漏項,防止出現經濟糾紛時,因合同理解分歧,對貸款人帶來不利的影響。
(三)明確告貸用處。今朝,銀行業廣泛存在借新還舊即借“新存款用于償還借款人的老存款”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合用〈中華國民共和國擔保法〉多少題目的說明》第69條劃定:“債務人有多個一般債務的,在了債權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歹意溝通,將其全數或許部分財富抵押給該債權人,是以喪失了執行其余債權的才能,損害了其余債權人的權益,受損害的其余債權人能夠要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典質行動。”由于此劃定對“惡意串通”未作進一步解釋、“部分財產”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財產的多大比重也沒有具體標準,客觀上給法院處理糾紛留下很大空間,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認識。而目前借新還舊中辦理的補辦抵押多屬于事后抵押性質,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現上述爭議,存在著法律風險。所以,應在合同上注明此貸款的用途為“借新還舊”字樣,使第三人(擔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實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貸雙方惡意串通欺騙第三人”為由提出抗辯。
(四)嚴峻告貸合同履約規定
1.在當初市場中,廣泛存在借款人提早償還告貸的情形,假如借款人提早還本,屬于提早執行合同。根據《合同法》的劃定,提早償還告貸實質上是不根據合同執行的行動,將影響到銀行資金的本錢支出規劃。借款人應經存款方批準并付必定的補償金能力提早還款。在實踐中,是不是批準借款人提早還本及支付補償金,貸款方可以根據貸款的具體情況來決定,至于支付補償金的問題,根據中國銀行業“關于加強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精神,借款人提前還本時,貸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補償金應是一個總體原則,但可根據具體項目及借款人的實際情況予以適當減免。銀行借款合同雖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還款并需支付補償金的條款,在法律上將約束借款人、貸款人嚴格履行借款合同。
2.銀行告貸合同中明確借款人守約的義務。存款行在與借款人簽訂告貸合同時應盡可能爭奪按銀行告貸合同花樣文本劃定,不宜單方面饜足借款人的請求而隨便變動。如借款人請求將告貸合同中(以中國設置裝備擺設銀行人民幣告貸合同為例)借款人守約情況中的第八點“未執行對設置裝備擺設銀行的其余到期債務”刪除,我覺得這一點不宜刪除,理由是:告貸人在告貸合同執行時期,假如未執行對銀行的其余到期債權,已屬于《合同法》第108條劃定的逾期守約。在實踐中,假如借款人未履行對銀行的其他債務,已經嚴重影響銀行對其信譽的評價,其將不履行本合同的貸款行的債務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時目前中國銀行業已在實行一個統一法人制,如果將這一點刪除,銀行對其產生的不良后果將無法進行違約救濟措施,則銀行的經營風險將增大,所以這一點不能刪除。另外,這一項中的第十合同定“乙方認為足以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這一點是對借款人違約情形作的一個補充性約定,因為在合同履行期間,可能有其他借款人違約情形的出現,所以約定這一條款在法律上達到一個嚴謹、完善的效果,同時也表現出銀行對儲戶資金安全的負責態度。
3.其余商定事項。《合同法》第69條劃定:“當事人按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劃定停止執行的,應該實時關照對方。對方供應適量包管時,應該復原執行。”在銀行告貸合同中,貸款方未有通知條款,應在其他約定事項中增加,“如發現借款人有違約行為要終止履行時,貸款方應在多少天內通知當事人。”的條款,上海債權債務律師提醒大家以免借款方以貸款人未盡通知義務而提起抗訴、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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