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債務問題,很多人會忽略訴訟時效的問題,下面上海債務律師就導致訴訟時效中斷中斷和解救對策做詳細解答。
訴訟時效是指法令劃定的,在權力遭到損害后,權利人有權要求國家法律構造賦予法律救濟的克日。跨越法令劃定的這一刻日,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力的,法律構造對其權益再也不賦予維護(法令劃定的擁有停止、中綴和延伸事由的除外)。依據民法公例第137條之規定,訴訟時效時期從權利人曉得或許應該曉得權力被損害時起計較。銀行存款合同糾紛合用的是最一般的兩年期訴訟時效。相比較而言,發財國度在訴訟時效的劃定上就要靈巧、迷信得多。一般來說,發達國家的訴訟時效期限相當長,而且,對于銀行債權,在訴訟時效上的出臺地出臺了一些特別規定。發達國家這種充分考慮債權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國借鑒的。據了解,福州市建設銀行城東支行現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包括曾超過訴訟時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補救的債權)共計8筆,涉及金額266.5萬元。截至2001年7月31日,建設銀行全行系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共計62,187筆,累計金額236.9億元。其他商業銀行在這方面的準確數字雖然沒有做詳細調查,但確信已經到了相當驚人的程度。所以,如何中斷訴訟時效,如何避免訴訟時效風險、如何中斷、延續、補救訴訟時效等法律問題應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精確懂得法律規定,依法中斷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時期起算的條件前提,是權利人曉得或許應該曉得權力被損害的法令究竟產生,而曉得或許應該曉得權力被損害的條件是必須有權利人的權力遭到損害的究竟產生。是以,假如沒有權力被損害的究竟產生,更進一步說,假如不具備曉得或許應該曉得權力被損害的這一條件,訴訟時效時期不開始計算。實踐中,由于貸款銀行部分信貸管理人員缺乏責任心,在崔收貸款時,只注重收貸而忽視了法律規定;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下落不明或因個人債權額小、戶多、分散,主張債權的難度大;部分擔保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后,“新官不認舊賬”,對擔保債務不承認;加之貸款企業有意逃債,我國在時效時間以及中斷時效的事由上的規定又過于死板,欠缺靈活性,從而使訴訟時效間接成為債務人逃廢銀行債務的一種工具,實際上鼓勵了債務人的避債行為。所以,貸款銀行在采取不同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保全債權時,一定要正確理解法律規定,防范風險,依法保護銀行債權。
1.告狀。告狀是最基本的中綴訴訟時效的體式格局,《民法公例》第140條劃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或許批準執行責任而中止。從中綴時起,訴訟時效時期重新計較”。《對于合用民法公例的看法》第173條劃定:“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意權力或許義務人批準執行責任而中斷后,權力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意權力或許義務人再次批準執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因此,起訴時,既要選對起訴時機,又要注重訴訟效益。在實踐中,為節約費用,有的銀行曾探索過起訴后不交費讓法院裁定撤訴的方式中斷時效,現最高法已用答復的形式明確這種方法不能中斷時效,只有訴狀送達對方當事人才能中斷訴訟時效。
2. 向借款人發放催收過期存款通知書和“管賬結算對賬單”。這類體式格局是效能較強的中綴時效體式格局。《民法公例》對于訴訟時效中綴事由的劃定大致為兩個方面,一是債權人客觀上有催貸行動;二是債務人還款或認可(基本上為書面,行動的不容易認定)所負債權。這類看似詳細、明確的規定在施行中顯得至關不敷細膩。在實際工作中①銀行的催收通知書五花八門,有門房簽收的,有收發室簽收的,有財務室簽收的、有不知是債權單元上的什么人簽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簽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說有效,但有的體式格局確鑿存在爭議,根據訴訟時效中綴的解說,“必須債務人知悉或許應該知悉才中綴”去懂得,比較穩妥的方法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②法院以不具備上述兩點為由,不承認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的《對帳單》具有中斷訴訟時效效力的問題。所以,貸款銀行在向借款人發放催收逾期貸款通知書和“會計結算對賬單”時,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來讓債務人簽字和蓋章,確保手續的合法性。
3. 請求領取令。“領取令”是債權人按《民事訴訟法》的劃定,請求人民法院催促債權人期限還款的維權步伐。《民事訴訟法》第189條劃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款項、有價證券,吻合以下前提的,能夠向有管轄權的下層人民法院請求領取令:1、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余債權糾紛的;2、領取令可以或許投遞債務人的。(應寫明要求給付款項、有價證券的數目和所依據的究竟、證據)”。以來是,只需債務人收到“領取令”后15日內未提出書面貳言,即可請求逼迫施行。實踐中,銀行請求“領取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銀行憂慮債務人提出貳言,致使“領取令”生效,難以達到維權結果。但事實上,如能當令巧用“領取令”,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結果。①、對一些零碎、疏散的銀行債務追收,且合同瓜葛明確,債務人純屬認賬的情形,可向法院請求“領取令”。這種債務金額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則最多35天就可以進入執行程序,而申請費用只需100元。②、發揮“支付令”中斷訴訟時效的功能。在實踐中,銀行大多忽視利用“支付令”中斷訴訟時效。對于逾期貸款,銀行一般采取發催收通知書的形式,而一些債務人拒絕簽字,在法庭上,銀行難于舉證,導致敗訴。如果申請支付令,可以收到雙重效果,如債務人不提出異議,銀行可以在半年內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提出異議,該筆債務訴訟時效重新計算,為銀行提起訴訟爭取更充裕的時間。申請支付令既可以達到中斷時效的目的,又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但申請支付令時,提供的事實證據一定要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
4.扣收債務人賬戶本錢或本金。這類要領是《合同法》劃定的抵銷權軌制,抵銷又分為和談抵銷和法定抵銷。銀行平日接納和談對消,在合同中商定抵銷條目,到期對債務人賬戶資金扣收;在合同中沒有商定的情況下,應用法定抵銷,要注意吻合法定抵銷的前提而且要關照債務人,不然組成侵權。以來是,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的規定,銀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一定要約定貸款人可直接從借款人存款賬戶中直接扣收貸款本金和利息,確保貸款人的權力。
5.公證催收。公證催收是銀行請求采用的體式格局:一種是現場公證催收,便是債務人拒簽的情況下,由公證員現場投遞催收關照,應用這類催收體式格局應注重催收時應有債務人的職員在場,公道文書應接納《公證暫行條列》劃定的文本;另一種是公證郵寄催收,首要適用于異地的債務人,同時應注重郵寄時債務人地點應寫明是債務人工商掛號的住所地,公證文書也要及格。對于公證投遞的效能題目,已成為一個熱門題目,緣故緣由在于根據公證投遞的劃定,被投遞單元必須有相干職員在場,是以,今朝的題目在于兩個方面:一是被投遞單元的“相干職員”所指局限的認定依稀,哪些職員在場才能夠保障公證投遞的效能,而且若何認定相干職員的身份也是一個有必定難度的題目;二是銀行在催收存款過程當中遇到的一個最大題目在于催收時找不到被送達人的任何職員,并且就被投遞單元情況而言,采取訴訟方式又暫無任何意義(沒有還款能力),此種情況,實際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證送達方式的,但從目前的規定看,此情況下,視公證送達無效。2003年10月10日,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發表的《銀行債權的保護》中,介紹了廣東省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于“認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意見,該法院主張催收的效力應為“主張主義”,而非到達主義。根據這種觀點,廣東省高院認定,債務人如下落不明,債權人公開登報催收的,視為有效(即中斷訴訟時效)。盡管這種觀點僅適用于廣東省,但無疑是符合“訴訟時效應為保護債權人利益服務”這一發展趨勢的。我認為,廣東省的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調處委員會或無關單元注意權力。《對于合用民法公例的看法》第174條劃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處委員會或許無關單元提出維護民事權利的要求,從提出要求時起,訴訟時效中綴。經調處達不成和談的,訴訟時效時期即重新起算;如調處殺青和談,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使用這種方法中斷時效應注意:一是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主張權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認定不同,有的認為有效,有的認為無效,實踐中使用這種方法應關注當地法院怎樣認定;二是司法解釋沒有界定“有關單位”的范圍,使債權人主張權利無所適從。
二、超訴訟時效的解救對策
依據法令劃定,關于超訴訟時效的債務喪失了勝訴的權力,程序上已不受法令的維護,但實體上變成了天然債務,能夠采用解救步伐,重新確認時效。《民法公例》第138條:跨越訴訟時效時期,當事人被迫執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定;《對于合用民法公例的看法》171:過了訴訟時效時期,義務人執行責任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在現實市場經濟中,公司發生兼并、合并、出賣、破產收購的情況很多,而債務人主動自愿履行債務的情況很少,按照法律規定來延續訴訟時效的可能性幾乎為零。所以,對于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應根據法律規定,采用簽訂債務安排協議、貸款重組等方法恢復時效,或更新債權關系,降低資產的時效風險。
1.存款重組,就原債權殺青還款協議,形成新的債權、債務關系。
法復〔1997〕4號《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跨越訴訟時效時期當事人殺青的還款和談是不是應該受法令維護題目的批復》劃定“當事人兩邊就原債權殺青的還款和談,屬于新的債務、債權瓜葛”。《對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干的民事糾紛案件多少題目的劃定》第11條劃定,企業在舉行股份合作制革新時,參照公司法的無關劃定,布告關照了債權人。企業股分合作制革新終了后,債權人就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瞞哄或許漏報的債權告狀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如債務人在布告期內申報過該債務,股份合作制企業在承擔民事責任后,可再向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追償。如債權人未在公告期內申報債權,則股份合作制企業不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原企業資產管理人(出資人)。對于出賣人或企業資產管理人未參照《公司法》第184條規定公告通知債權人,或者雖然公告但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則由出賣人或者資產管理人承擔責任。《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通知》第10條規定:賣方隱瞞或遺漏原企業債務的,由賣方對此承擔責任。
是以,依據法令劃定,實踐中在債務人吞并、分立、重組時,可應用“存款重組,就原債權殺青還款和談,構成新的債務、債權瓜葛”的要領舉行超訴訟時效解救。但應注重實時懂得債務人情形,實時申報債務,應用債權人的優勢地位,對超時效債權督促當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與債權人簽訂債務安排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保證人的對原債權、債務關系重新擔保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0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精神,該還款協議應受法律保護,從而達到超訴訟時效補救、保全債權的目的。
2.讓債權人在催收到期存款通知單上具名或許蓋印,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7號《最高國民法院對于跨越訴訟時效時期告貸人在催款通知單上具名或許蓋印的法令效能題目的批復》劃定“關于跨越訴訟時效時期,信用社向借款人收回催收到期存款通知單,債權人在該通知單上具名或許蓋印的,應該視為對原債權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對于原保證人在催收通知上簽字或蓋章,保證人并不能因此承擔保證責任,只有保證人對重新確認的債務重新承擔保證責任有明確的書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護。實踐中應注意簽字人應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權辦理這項業務的代理人,其他人簽字都可能導致不受法律保護,或為債務人抗辯提供條件。
以上便是上海債權債務律師對于相關法律常識的講解。經濟糾紛的類型有很多種,劃分的方式也有很多種,需要大家根據情況而定。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債務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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