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債務律師在解答學生提問的過程中可以發現自己這么一個一份工作文書我方是被告,對方主要寫了這樣一份《查詢被申請人名下財產申請書》提交給了法院,法院收下了這份文書,還一起發給了被告。訴前財產進行保全真那么好使嗎?上海作為民事責任糾紛解決律師給大家講講財產保全的一些生活條件。
同樣,如果對方是自然人,“保全”(扣押、扣押和凍結的統稱)與優先還款無關,即在開始時沒有“抵押”。 現在用“擔保”作為“抵押”已經太晚了。 的確,可以說,“申請參與分配”時,它有一種安全保障,可以防止它被忽略,畢竟,參與分配是由法院處理的,有些人沒有得到通知。 他的信息也不固定,師完也沒有一份。
至于委員會中的一些原告,他們就安全問題向對方喊話,給對方一些顏色看看。為了保護,你應該說: “要保護對方的財產”,比如哪棟房子,哪張銀行卡的金額。有些人攤開雙手說,我不知道,我不懂法律,我想讓法院幫我查一下,或者我愿意支付更高的律師費來購買成功執行的保證。我們就不能讓法院調查一下,然后我們就能保住財產了嗎?如果案件的決定/調解已經生效,并且處于執行階段,執行法官無論如何都會這樣做。因此,如果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不要重復: 我希望法院保留對方的財產。
至于起訴時法院能不能查詢對方財產,如果查到能不能挽回?從理論上講,“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可以幫助當事人查,但在實際操作中,效果未必相同。至少在本案中,被告沒有收到《財產保全裁定》,即沒有財產被保全。不知道原告的申請是在立案的時候順便交的,還是真的花了法院保全費和保險公司的擔保費。如果不行,保險公司的保障費就浪費了。
《最高國家人民對于法院進行關于中國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重大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工作提供一個明確的被保全財產管理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分析原因我們不能發展提供更加明確的被保全財產安全信息,但提供了具體包括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認為可以提高依法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教學過程中,申請保全人教育可以向已經開始建立社會網絡技術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學生通過該系統數據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
保全申請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通過網絡執行調查控制系統查詢被責令保全的財產或保全金額內的財產。 并采取相應措施查封、扣押、凍結。 人民法院未發現可以使用網絡執行調查控制系統保存的財產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以上內容轉載于上海債務律師朋友圈,歡迎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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