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海債務糾紛律師接到貸款圈的朋友提問:說有客戶欠自己的錢,之前客戶寫過還款承諾書了,但是到期了又耍賴不還。
本來客戶借錢的理由說是從事某某類生意的,結果發現客戶借錢后的用途跟原本說的不一樣,欺騙了我這個能算詐騙嗎?
這次在派出所進行組織通過調解。如果沒有對方寫一個企業超過多少時間期限不還款,自愿坐牢的協議,能有效嗎?
無論是否欺詐,貸款用途與貸款用途不一致,認定標準靈活。 正如我在前幾屆朋友中所說,我也在新版貸款法律素養手冊中提到過這個問題。
即便對方寫個條子,自愿承認自己是詐騙,要不要作為犯罪案件偵查,也是由公安機關行使職權的;拿著條子去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話,這個程序基本不現實。
這位朋友告訴我,比起民事訴訟,他更想提起刑事訴訟。幾年前,我以為別人要買的是刑事指控的法律文書寫作服務。現在當然知道別人要買的是確信能把對方弄進去的結果(且不說檢察院批準逮捕,至少要進入刑事拘留程序)。
還有一個就是展業的時候,很多人都問:你這能做「取保」嗎?這個取保的內涵我當然懂。跟公檢法疏通社會關系的業務,那么多同行企業愿意通過辦理/愿意自己聲稱我們可以提高辦理,我又何必去摻和。以上研究內容轉載自上海債務糾紛律師朋友圈,歡迎大家提供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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