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債務糾紛律師解答:不得強制執行的共有房產有:生活必需物品、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未公開發明或著作、用于身體疾病所必需的醫療器具、表彰或勛章、法定免于強制執行的財產和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的財產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相關規定,如果該房產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并且,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的房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1、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2、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很多借款人在自身沒有充足資金的情況下,難以償還借款,有時會被訴諸法律強制執行財產或房產。上海債務糾紛律師提醒但法律規定,一些房產或財產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是不能夠被強制執行的,如保障當事人日常溫飽和基本生活所需的房產或財產,法律還是比較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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