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逃往異地后電話報案,能否認定為自首戲某,系上海市虹口區居民,初中畢業后在一家造紙廠務工。2012年戲某與李某結婚,由于戲某脾氣暴躁且固執,婚后二人關系緊張。
2013年7月,戲某被辭退,回家后夫妻二人多次發生爭執。當月的某晚,二人又為辭工之事爭執,李某說:“你看你那熊樣,啥都干不好。”戲某很生氣,踹了李某一腳,李某頭部觸墻體棱角而身亡。戲某見其妻死亡,非常驚慌和沮喪,連夜跑到外地姑姑家,戲某姑姑見戲某神色慌張便詢問發生了什么事,戲某告訴了其實情。戲某姑姑讓戲某去自首,戲某怕坐牢,開始不同意。
戲某姑姑說:“躲了初一躲不了十五,你還整天擔驚受怕,吃不好、睡不好,還是去投案自首吧,也許能寬大處理!”后來戲某同意自首,便用電話報案。后戲某被公安人員帶走,帶走時戲某沒有抗拒。戲某到案后交代了作案經過。庭審中也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那么,戲某的行為構成自首嗎?
師解一本案涉及自首的認定問題。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先以電話方式投案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在本案中,戲某氣急之下踹李某一腳而致其死亡后,雖逃到了其姑姑家。但經其姑姑規勸后同意投案自首。后戲某用電話報案后被公安人員帶走時沒有抗拒,且交代了作案經過。庭審中也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戲某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首情節,應認定為自首。
法條《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迷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
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上海刑事律師事務所免費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