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獲取支付賬戶財產
1.從資金流尋找案件線索
作為侵財類案件,資金流是案件的偵查主線,可收集的證據包括:銀行轉賬憑證、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記錄以及其他關聯賬戶交易記錄等。受理案件后,偵查人員首先要厘清被害人財產流出后的資金去向,以接收資金賬戶展開偵查,從中審查相關銀行卡信息與被害人錢款、轉款等賬號有無關聯,資金交付支配占有過程。大多數情況下,相關資金的接收賬戶要么是犯罪嫌疑人掌控的賬戶,要么是犯罪嫌疑人購物消費的對家。部分行為人利用他人賬戶購物消費后,還會留有一些物流地址信息和電話信息,這也是偵查中可以重點關注的情節。
2.虛擬賬戶的落地,即虛擬身份與現實身份的關聯
首先,可通過IP、MAC等信息解決設備關聯的問題;其次,通過技術手段明確相關犯罪工具是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或所有的,調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虛擬身份信息,包括網絡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網絡社區登錄密碼等。在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網絡身份與現實身份的同一性時,可通過核查相關IP地址、網絡活動記錄、上網終端歸屬、相關證人證言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進行綜合判斷。如通過證據顯示被害人信息(被害人信息、出入金金額、微信賬號信息等)出現在行為人處,則可基本確認相關犯罪事實與行為人有關聯。
3.損失來源和賬戶所有人參與程度也是偵查中應當重點關注的環節
網絡支付類刑事案件,財產來源多樣,資金在被害人多個賬戶之間流轉也是較為常見的,從刑事案件角度,只要相關的資金仍在被害人賬戶內,則不能計算為犯罪既遂。同時,賬戶所有人是否知情、是否主動參與,不僅是案件得以順利偵查的要點,更決定了案件的定性,因而也是偵查的重點。另外,為了減少網絡詐騙帶來的損失,目前我國對于轉賬規定了24小時內可撤回,因此辦案中應注重及時撤銷轉賬,以便最大限度挽回損失,同時對于已經撤回的該部分財物,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二)利用二維碼非法獲取財產
1.關注二維碼背后的信息
二維碼是一個具有可讀性的特定圖形的存儲器,其所存儲的內容存在于二維碼背后的鏈接。程序、名片、網址、付款和收款信息等都可以通過二維碼圖案展現出來。二維碼具有抽象性、隱蔽性等特點,我們無法通過直接觀察識別其內容。因而,在案發之處,必須及時對二維碼及其背后的信息進行依法提取、固定,防止相關信息被犯罪嫌疑人破壞。
2.及時開展現場勘察,調取張貼(覆蓋)、取款的監控英宏程、湯艷君、斯嘉懿:《基于共享單車二維碼犯罪案件的偵查取證方法與防范策略——從一起典型案件談起》,載《公安教育》2018年第1期。
公安機關在偵辦此類案件時,首先,應該對相關證據及時固定,要利用相關專用解析工具,對二維碼進行解析,解析后可以得到相應的鏈接,并對此鏈接進行固定。其次,對被害人的手機進行取證,將被害人的手機微信交易記錄予以提取,確定受騙方式、時間以及金額。最后,公安機關應調取案發現場附近的監控,并對有用的相關視頻監控信息進行錄像固定。
(三)利用網絡支付賬戶套現
1.是否存在真實交易是此類案件的切入點
虛假交易套現類案件中,交易僅僅是噱頭。但為了逃避平臺監管,相關的交易因素在平臺均會有體現,這其中套現組織方會填寫虛假的交易物流,以實現在平臺上發貨的假象。偵查人員應及時調取相關的物流信息證實交易的虛假性。同時,結合言詞證據,就套現返現情況開展偵查,從而形成完整的證據鎖鏈。
2.通過詢問犯罪嫌疑人掌握犯罪流程
網絡支付類案件,行為人的作案方式多樣,根據不同作案方式,案件的定性也會有所區別。有條件的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即讓其操作演示作案經過并截圖保存;由偵查人員操作的,應當將操作經過交犯罪嫌疑人核實。操作過程應同步錄音錄像,以確保其證據效力。
3.電子數據仍是此類案件的重點
除扣押電子證據相關的存儲介質外,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手機、電腦等通訊設備,應先行勘查,提取與案件相關的通話記錄、即時社交軟件上的聊天記錄、支付寶等支付工具上的交易記錄,且應注重調取IP地址、MAC地址、銀行交易明細、網上支付平臺的數據、上網記錄、電子郵件等數據,提取上述電子數據后,應迅速將收集到的證據備份,將扣押到的證據予以封存。需要提交鑒定的證據應及時委托鑒定,避免因服務器過期等各種原因無法鑒定。
(四)利用網絡支付賬戶虛假刷單
1.從批量性交易入手偵查
此類案件中,行為人追求的不是交易本身,不是為了購買所謂的產品或服務,而是交易的數量,以及通過交易獲取的利益。因而,交易大都以批量的形式存在,部分案件中甚至利用軟件批量下單,因而實現交易的便利性,相關的訂單往往具有一定的規律,比如金額特定、人員集中等。偵查人員可結合相關特點開展詢問、訊問等偵查工作。
2.結合交易規則開展偵查
虛假刷單薅羊毛類案件往往是利用了交易規則,因而在偵查之處應首先明確交易規則以及獲取返利最大化所對應的交易金額,行為人大都會根據交易規則下單。比如針對“10000元返還50元”的交易規則,行為人選取的就是10000元的交易金額,而后將50元券變現的物品金額均設置為50.01元。
3.交易物流可作為突破點
虛假刷單與虛假交易套現類案件一樣,均不存在真實的交易物流,可結合物流信息證實交易的虛假性。
(五)利用網絡支付賬戶開展支付結算
1.從被害人資金流轉鎖定用于支付結算的網絡支付賬戶
網絡支付結算案件中,相關平臺多被詐騙、賭博等網絡違法犯罪利用,采取技術手段層層偽裝,虛構交易場景規避監管。但無論如何逃避,均會存在控制、歸集資金的賬戶。偵查機關可結合多個被害人的資金流轉,尋找其中的交集賬戶,往往該交集賬戶就是用于網絡支付結算的一級賬戶,進而由該一級賬戶擴展偵查范圍,查明開立人、使用人等。
2.以賬戶開立人、使用人為中心開展偵查,明確相關人員的職責、相關公司的經營業務
為逃避金融監管,行為人往往會采取招募會員、租用賬號等形式,匯聚眾多的網絡支付賬戶,而這些賬戶開立人,包括代理、“兼職”收傭的網絡支付用戶等,往往因貪圖小利將網絡支付賬號出租、出借,與上下家均不存在真實的交易,且一般無反偵查意識,較易突破。因此,可有針對性進行詢問,查明錢款來源,進而找出上線。
3.分析控制、歸集資金的賬戶明細,確定犯罪數額
非法從事支付結算類案件行為人必定會將資金歸集、匯總,而后根據需求通過自己控制的賬戶再次流轉,表現為對個人的轉賬,從而躲避銀行監管,往往成為洗錢的工具。因此,此類銀行賬戶的資金流水多表現為向多人收款,而后又向多人轉賬、匯款,相關收款人與行為人之間基本不會存在任何的業務關聯。公安機關在立案后,應及時調取用于支付結算的銀行交易明細等電子數據,及時對電子數據進行梳理分析。同時,鑒于此類案件涉及資金流巨大、數據龐雜,還應及時委托專門審計機構對支付結算金額予以審計,從而快速、準確認定犯罪金額。 上海虹口網絡犯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