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后的短時間內,一般都會買房,畢竟有了自己的住所咱才能安心的處理其他事情,可天有不測風云,有些夫妻在房貸還沒還清的情況下,就面臨了離婚的問題。那么,按揭房產離婚時如何分割?下面,上海房產律師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的按揭房的情況
這類情況下,參照《婚姻法》說明三第十條的規定處置,視為夫妻一方婚前的購房并領取首付款的行動。其房屋為一方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一旦離婚不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條鏈接:《婚姻法》說明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交易條約,以個人財富領取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殺青和談的,人民法院能夠訊斷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還沒有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的按揭房分割的情形
《婚姻法》說明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據此規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假如未明確暗示贈與兩邊或另一方的,應視為對本人子女的贈與。實踐中,關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房,屋宇產權證登記在出資者的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是明確向出資者的子女的贈與,該房為子女的個人財富,不參加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若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兩邊父母共同出資購買按揭房分割的情形
《婚姻法》說明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由兩邊父母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兩邊根據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此規定,假如房產證只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房產應依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分割時,以份額為根底根據,同時思量夫妻錯誤等要素。然則假如兩邊父母配合出資購房,無論是婚前仍是婚后登記在夫妻兩人名下,應視為雙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產權性質為共同共有,分割時,在考慮夫妻過錯、家庭貢獻及子女撫養等因素后,法院可酌定分割。
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應結合按揭房屋自身的特殊性質,考慮婚姻家庭生活的現實狀況,不強求財產分割的絕對精確,努力使離婚案件中有關按揭房屋的認定結論和處理結果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如果需要法律的幫助,可以咨詢上海房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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