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買的房子因為賣方的訴訟案件被法院查封了可怎么辦?我還拿得到房子嗎?我能申請法院對我的房子解除查封嗎?”筆者近期收到多起類似的咨詢,此類咨詢可以歸納為:買受人就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能否向法院申請排除強制執行?如您也正遭遇此類困惑,也許“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可以幫您解決上述困擾,現就該法律救濟途徑的概念、適用條件及救濟流程進行簡單梳理。上海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情況。
一、何謂“案外人執行異議”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公司主張所有權問題或者有其他國家足以阻止中國執行標的資產轉讓、交付的實體經濟權利的,可以向執行法院工作提出異議。“案外人執行異議”可分為以下兩個方面相互進行獨立又相互之間銜接的異議處理程序:案外人執行異議申請。
執行管理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發展提出一種書面異議的,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案外人執行存在異議之訴:如“案外人執行異議進行申請”因異議理由不成立而被法院裁定駁回,且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以及人民對于法院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人民需要法院經審理,按照研究下列情形我們分別分析處理:
(一)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標的的民事權益的,判決不得強制執行標的
(二)案外人就執行標的不享有足以可以排除強制要求執行的民事法律權益的,判決駁回訴訟服務請求。
二、是否確立“外人反對執行”的審查標準
(一)對案外人提出的排除執行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下列內容:
1、案外人是否系權利人;
2、權利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3、該權利能否排除執行。
(二)根據個案所涉及的物業是“一手房”還是“二手房”,適用的審查標準有所不同。
有關財產為“二手房”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其權利可以不予執行:
在人民對于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合理有效的書面買賣雙方合同;
在人民對于法院進行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除買方自己的原因外,所有權的轉讓沒有登記。
如案涉房產系“一手房”,除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在滿足以下條件,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亦可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在人民對于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合理有效的書面買賣雙方合同;
所購商品房系用于生活居住且買受人名下無其他主要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支付的價格超過合同約定總價的50% 。
“外人執行異議”的具體程序和幾個重要期限
執行異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提出: 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提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 提出申請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執行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后三日內不立案、不受理,或者在接受異議后無正當理由不超過法定期限作出異議的,可以提請人民法院審理。經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理由有效的,應當責令執行法院的決定,三日內立案或者十五日內作出異議決定。
十五日內就執行異議可以申請信息進行分析審查:人民對于法院認為應當自收到學生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公司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十五日內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案外人對裁定不服,且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主人關上陽臺,強行搬走了它很多業主在建設的時候會考慮封閉陽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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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師事務所了解到,為了創造一個舒適的居住環境,王先生在送貨后買了一套新房子,還找人把陽臺關了。誰知尚未搬進新房,物業公司以王某違反《管理條例》不得關閉陽臺協議為由,發函要求其限期拆除,恢復原有陽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