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共同訴訟案件中,為了便于訴訟,通常會由人數眾多的一方推選出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的人。那么,共同訴訟中能推選幾個代表人?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上海法律顧問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條文規定】
第七十七條[修改]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能確定的,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當事人不能選舉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出候選人,與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訴訟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條文主旨】
本條是關于我國民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不確定情形下代表人如何通過推選活動以及學生推選不能時如何正確處理的程序性法律規定。根據環境民事訴訟法,本條對《92年意見》第61條進行了相關條文序號修改后,保留了第61條的其他工作內容。
【條文理解】
《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當事人一方在起訴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尚未確定共同訴訟的數量,理論上稱之為集體訴訟。 團體訴訟打破了傳統的“一對一”訴訟形式,使司法糾紛解決過程更加復雜。解決團體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制度有三種,一種是美國的團體訴訟制度,另一種是日本和臺灣的當事人選擇制度。也就是說,當大多數具有共同利益的人參與訴訟時,可以從其中選擇一個或多個人整體起訴或答辯,之后其他當事人無需親自參與訴訟。訴訟是在被選擇方與另一方之間進行的,第三種是德國的集體訴訟制度。 其核心內容是在立法上規定在某一領域具有法人資格的群體可以作為正當當事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它是一種獨特的訴訟形式,當事人眾多,這是基于中國國情的。
集體訴訟制度起源于美國,是最具特色的民事訴訟制度之一。它為現代工業社會的大型侵權案件提供了經濟、便捷的救濟途徑。通過集體訴訟的方式,可以節省訴訟費用,使許多小額訴訟也可以在法庭上提起訴訟,還可以吸引律師代理。如: 石棉案、煙草案、產品責任案等。集體訴訟的目的是實現訴訟程序的公正與效率。集體訴訟在維護社會公正、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公眾利益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根據美國現行聯邦民事訴訟法規定,要構成集體訴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集體數目,使合并成員全部不可能合并; 第二,集體有共同的事實或法律問題; 第三,代表當事人的請求或辯護具有代表性;第四,代表能夠公平、充分地維護集體成員的利益。除上述條件外,規則第23(B)條訂明的附加條件是,集團內個別成員提出或被提出檢控,可能違反正當程序的原則,并可能導致判決互相矛盾,從而影響集團內其他未被起訴或未被起訴的成員的利益;第二,雙方當事人已經采取或拒絕采取行動的理由一般適用于集團成員,因此,集團整體成員應當得到適當的、最終的禁止性救濟或相應的救濟權聲明;第三,法院認為,集團成員的共同法律問題適用于只影響個人成員的任何問題,集體訴訟是比其他可用方法公平有效地裁決糾紛的最佳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集團訴訟中,當事人人數眾多,其訴訟標的屬于同一類別。許多當事人之間有相同種類的權利或義務。對于登記的當事人和未登記的權利人,適用判決效力的擴張,即法院對群體訴訟案件的判決、裁定,不僅對代表人和依法在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具有約束力,而且對其他處于相同情形但未參加訴訟的利害關系人發生法律效力。實踐中,因產品責任、環境污染、消費者權益等侵權行為引發的群體性糾紛,為減輕當事人的出庭負擔和人民法院在組織證據交換、開庭審理、制作裁判文書等方面的負擔,人民法院不采取個案逐一審理的模式,而是采取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的方式,由已經起訴并登記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推選代表人參加訴訟,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提高了訴訟效率。
理解可以適用本條時應當及時掌握以下幾點:
(一)本文的使用是以訴訟類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為前提的,即當事人人數眾多,訴訟標的為同一類型,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為前提的。 就同一訴訟標的而言,屬于共同的共同行動。
(二)及時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促使權利人通過盡可能參與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盡可能實現同案同判,確保司法公正。
(三)組織已經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和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代表進行訴訟,使已經參加選舉的當事人無需參加庭審等后續訴訟。
(四)當事人推選不出的,可以實現由人民法院工作提出建議人選與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制度不成的,也可以直接由人民法院在起訴的當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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