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團體的領導是什么樣的干部?他們是如何選舉產產生的?這些領導能不能罷免?村民會議可以討論哪些問題?這些都是村民們非常關心的問題,接下來上海法律顧問將會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一一解答,普及更多的法律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根據居住狀況和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可以設立若干村民小組。村民小組組長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的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于是村民委員會下設了村民小組。實踐中,村民選舉組長,組長主要負責收集和向村委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和建議;將村委會做出的相關決定傳達給本組村民;協助村民委員會處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民小組長一般沒有固定工資,視情況給予少量補貼。
那么還有個問題村民發展委員會以及如何進行選舉?如何罷免村干部?
村民委員會選舉,經登記參加選舉村民過半數表決有效;經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表決,候選人不得當選。候選人人數不足的,不足的候選人另行選舉。在單獨選舉的情況下,候選人應是在第一次投票中未當選的人中獲得更多票數的候選人。這些候選人應以更多票數當選,但票數不得少于所投總票數的三分之一。選舉采用無記名投票和公開表決方式進行,選舉結果當場公布。有選舉權的村民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出召回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請求,并說明理由。被提議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訴。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必須經過登記村民的多數表決,經過表決的村民的多數表決同意。
在作出決定之前,村民會議必須討論哪些問題?涉及村民經濟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通過討論研究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有權領取補助的人員和補助標準;
(二)從村集體主義經濟發展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企業經營管理方案;
(五)農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承包方案;
(六)該住宅用地的用途圖則;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通過其他管理方式進行處分村集體財產;
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及其成員的權益,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很多村民對村民領導有了更加詳細的認識,若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及時向上海法律顧問聯系,我們將會提供更加完善的服務,法律知識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對我們的生活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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