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享受已死亡配偶一方生前工齡優惠購買公房的權屬認定,因涉及到房改政策與民法基本理論不相一致的問題,至今仍屬于司法裁判的難點問題。假如應用死亡配偶一方工齡優惠購房的,所購公房的權屬應當如何認定?請看上海企業律師對此的觀點。
(一)法律實踐的處理思路
最高法院關于工齡優惠的復函在否定工齡優惠屬于財產或財產權益的前提下,將房屋權屬的認定落腳在是否使用夫妻共同積蓄上,如果使用了共同積蓄,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未使用共同積蓄,則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顯然,依據該復函,雖然使用了工齡優惠,但如果在購買公房時并未使用夫妻共同積蓄的,則所購公房只能認定為健在一方的個人財產,死亡一方的繼承人對于該房屋無法主張任何權利。
住建部建住房市函[1999]005號《關于唐民悅房改房產權認定問題的復函》認為,健在一方按房改政策購買住房時享受了其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該住房應當視為其夫婦雙方共同購買,該住房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與該復函相呼應,有觀點認為,所購公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主要理由是,婚姻家庭中的財產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前提,直接體現一定經濟內容或者以一定的財產為媒介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即為財產性質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財產關系是人身關系所引起的法律后果,隨人身關系的產生而產生,亦隨人身關系的變更、消滅而變更、消滅。如親屬間的繼承關系,夫妻共同財產關系,家庭成員間的財產共有關系等,都是直接反映以財產為媒介的一種經濟關系,但又與主體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不可分割,所以是附屬于人身關系的一種財產關系?;橐黾彝シㄕ{整的財產關系具有上述特點,與其他民事法律調整的財產關系必然有不同的處理原則。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不應拘泥于意思表示及權利能力等限制,而應體現出家庭財產制的特點。工齡優惠具有財產性權益,購買公房時使用工齡優惠折抵了購房款,可以視為在購房時轉化為出資,所購房屋含有死亡配偶一方的貢獻,因此所購公房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ǘ┵彿啃袨榕c房改政策的關系
房改政策符合我國國情,在歷史上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到了全面依法治國的今天,難免出現房改政策與現行法律不盡一致之處。原因在于當年的房改政策照顧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現實,房改政策規定靈活、具體,能夠高效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但沒有當然也不可能依照今天的民法理念處理房改問題,對諸如體系性、邏輯性等民事法律所追尋的價值目標難以全面顧及。
就使用工齡優惠購房而言,正是因為考慮到房屋的來源,以及死亡一方工齡、職級等貢獻,才有觀點堅持認為所購公房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將吞沒死亡一方對于房屋的貢獻。但回到民法的觀點,從民事主體資格來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已死亡配偶在購房時顯然已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因此,對于購房行為的法律效果應當堅持在民法框架內予以評價,但又不能脫離房改政策的現實,無視工齡優惠的財產權益屬性,以免與房改歷史和社會現實脫節。
?。ㄈτ谫彿啃袨榈拿穹▽W分析
作為交織于財產法與身份法之間的法律制度,夫妻財產制是婚姻效力的重要內容,也是近代家庭財產制的重心所在。我國實行的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是夫妻關系處于存續期間,對于一方死亡的,夫妻關系自然終止。死亡一方的財產權屬發生變化,如存款在死亡時轉化為遺產。自繼承開始,該遺產屬繼承人共有。對最高法院關于工齡的復函重新審查,我們發現,該復函以所購公房是否使用夫妻共同積蓄購買作為判斷依據,以此確定所購公房的權屬的觀點有待商榷。即便購房款是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但因一方死亡,該積蓄即轉化為遺產,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因此,死亡一方不再對該積蓄享有財產權利,當然也無從轉化為對所購房屋的權屬份額。
《民法總則》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權利能力終止,死者既不是民事主體,也不享有民事權利。對于所購公房權屬的認定,不能脫離《民法總則》的基本概念,必須符合《物權法》、《合同法》的邏輯及相關規定。無論采意思主義還是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均需要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行為可以讓死亡一方在法律上“起死回生”,與健在一方共同從事購房行為。顯然,死者不可能具有取得物權的意思表示,欠缺物權變動的法律要件。
根據以上分析,最高法院關于工齡優惠的復函以及住建部復函所持所購公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觀點終究無法跨越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問題,與現行民法理論難以調和。因此,應當在現行的法律體系框架內,對工齡優惠購房的物權權屬認定為健在一方個人財產,方符合法理。
當然,對于一方生前已經簽訂購房合同,或已經從事類似參加房改的行為,在取得房屋產權之前去世的,應當認定其對所購公房享有產權,自無疑義。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上海企業律師,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上海企業律師來講講公司在案件執 | 企業人必看!上海企業律師和大家 |
上海企業律師淺析有限責任公司股 | 上海企業律師解讀“特定關系人與 |
上海企業律師事務所企業案件律師 | 上海企業律師事務所為您講解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