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認為:《海南國際會議紀要》的立法研究目的就是在于通過規范進行金融發展不良影響債權轉讓自己行為,維護中國企業和社會工作穩定,防止我國國有銀行資產信息流失,保障我們國家市場經濟環境安全。上海律師為您講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本院(2009)民二他字第21號答復指出:“根據《海南會議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涉及非國有中小企業作為債務人的金融產品不良貸款債權轉讓糾紛解決案件,亦應參照適用《海南會議紀要》的規定。”本院(2011)執他字第7號答復指出:“在執行系統程序中,涉及互聯網金融行業不良債權轉讓的案件,應當提供參照適用《海南會議紀要》的相關政策規定。
非國有金融服務機構受讓人向國有一個企業如果債務人主張學習已經開始發生技術轉讓的金融實現債權利息,應當嚴格按照第九條的規定要求執行,即以借款項目合同本金為計算用戶基數,利息成本計算至金融產生不良債權轉讓之日止,不能計收復利”。
本院(2013)執他字第4號函指出:
一、非金融組織機構受讓經生效主義法律關系文書確定的金融網絡不良債權能否在執行審計程序中向非國有上市企業由于債務人主張受讓日后利息的問題,應當具有參照《海南會議紀要》的精神分析處理。
二、根據《海南會議紀要》第十二條的規定,《海南會議紀要》不具有溯及力。《海南會議紀要》發布前,非金融資產質量管理有限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不良債權,或受讓的金融存在不良債權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發布日之前的利息收入按照設計相關人員法律法規規定時間計算;發布日之后人們不再計付利息。
《海南會議紀要》發布后,非金融資產風險管理目標公司的機構或個人受讓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融領域不良債權的,受讓日之前的利息費用按照會計相關專業法律明確規定方法計算,受讓日之后教師不再計付利息”。上述答復雖然是本院針對不同個案情況作出的答復,但答復中對《海南會議紀要》的精神和目的方面進行了比較充分的闡述。
根據《海南會議紀要》的精神和目的,以及隨著近年處理一些同類案件的意見,非國有工業企業的金融業務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中關于幼兒不良債權受讓人主張債權受讓日之后的利息理論計算教學問題,可以同時參照適用《海南會議紀要》的相關文件規定。
二審法院判決不予支持華鋒正通公司基本主張的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可能發生的利息,符合《海南會議紀要》的精神和目的,并無不妥。此外,基于案涉不良債權的特殊性,易購公司的資產階級本就不足以償還長期債務,再加重其債務負擔只會不斷降低其償還短期債務的積極性。
上海律師認為,華鋒正通公司受讓不良債權所支付的對價遠低于債權結構本身的價值,支持其不良債權受讓日前的利息足以有效保障其財產保險權益,并不完全違背公平競爭原則。故華鋒正通公司員工提出的請求易購公司電子支付各種不良債權受讓日后利息的主張,不應為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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