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方辦理股權轉讓時,應一并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但如果省略法定代表人變更,受讓方不再配合,轉讓方有權主張其原則上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去除轉讓方作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上海公司法律顧問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但轉讓方請求直接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受讓方的,即使受讓方已成為控股股東,在公司未作出有效的繼任決議或決定的情況下,轉讓方申請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受讓方的,人民法院也不應支持。
如果企業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未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管理變更進行登記事宜作出一個約定,一種重要觀點我們認為,此事項應待受讓人的股東身份信息確認后,應首先需要經由中國公司財務內部環境治理結構程序設計實現。
另有研究觀點的人認為,如果學生存在技術轉讓人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有效決議行為或者直接決定,轉讓人在自己公司既無股權也沒有生產經營管理權,公司人員應當滌除轉讓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筆者傾向于選擇第二種觀點,人民對于法院系統可以同時一并處理以及股權變更與法定代表退出這個問題。
撤回類型包括原告同意作為名義法律代表行事,但不希望繼續作為名義法律代表行事的案件,以及原告履行法律代表職能但不希望繼續履行該職能的案件。在包括2020年上半年在內的68起辭職案件中,14起被裁定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19起被駁回或駁回,35起被駁回,原告的勝訴率僅為20、59% ,可見辭職類訴訟更加困難。
與前述股權轉讓型相似,在公司發展已經可以做出一個有效繼任者決議或者直接決定的情況下,人民對于法院支持原告訴請往往并無障礙,除此情形外,審判工作實踐中學習存在具有以下三種裁判結果:
1、規定案件不予受理或駁回
這種觀點的主要理由是,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是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作出了相關決議或決定,公司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屬于公司內部治理。因此,原告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請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
具體而言,原告未明確變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更換主體,僅要求撤銷登記事項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公司選任法定代表人,可能造成公司法定登記事項的空缺,故訴訟請求不明確,原告的訴訟不符合起訴條件,依法應予駁回。
2、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該觀點的主要研究理由有三:其一,法定代表人姓名屬于國家法定登記工作事項,若允許通過法定代表中國人在自己公司產品存續期間因其具有內部矛盾糾紛問題發生缺位,則必然能夠引發社會市場經濟秩序混亂、危害進行交易數據安全。
《中華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實現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成為資本、經營活動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中華全國人民共和國成立公司需要登記系統管理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公司沒有登記會計管理服務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內容包括:……(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一個影響企業對于法人必須有唯一的法定代表人。其二,法定代表人變更以相關政策決議或決定為基本前提,而相關決議行為或者直接決定因素屬于有限公司自治范疇。《公司資產登記成本管理環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司提出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已經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存在決定……。
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公司不斷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他們決定學生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其三,如果董事長或者其他執行獨立董事網絡作為上市公司提供法定代表人,在未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原告仍需履行職務。
上海公司法律顧問了解到,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原因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嚴格依照不同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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