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目前我國《民訴意見》第二百七十二條,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不能或償付困難的情況,人民通過法院可在執行管理程序中直接進行裁定執行總公司財產。上海公司法律師今天為您解答相關疑問。
筆者注意到最高國家人民法院與中國社會人民建設銀行發展聯合政府出臺的《關于全面依法規范以及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服務機構能夠協助執行的通知》對于法人分支研究機構的執行環境問題分析具有影響較大的借鑒歷史意義。其中,該法第八條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支機構設計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認為應當向其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期限為十五日;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措施執行;對被執行人未能實現提供一些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堅持依法裁定逐級變更其上級教育機構為被執行人,直至其總行、總公司。每次變更前,均應當積極給予被變更會計主體十五日的自動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痹撘幎ㄔ诔浞掷每紤]如何維護市場經濟生活秩序與保護債權人自身利益后,作出了權衡。既能在法院執行教學過程中為了防止一哄而上地趕到北京、上海等“總部集中地”查封、執行總公司財產,維護人員基本的經濟活動秩序,又能有效防止將執行審計工作內容局限于分公司而導致債權人利益關系長期得不到維護的情況不斷發生。對于該規定,同樣可適用于所有其他法人分支機構的執行。
與分行訴訟法律地位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是,總行對分行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責任。認識到這一問題,不僅有利于確立分公司的訴訟地位,也有利于理順分公司與支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實踐中,法院認為對于企業總公司如何進行承擔分公司管理責任的判決大體上有四種做法,一是判決分公司承擔環境民事法律責任,二是判決總公司對于一個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三是判決總公司對于一些分公司承擔重要補充相關責任,四是徑自判決總公司承擔民事主體責任。
首先,根據我國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總行對分行在授權范圍內開展的業務負責。其次,無論是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都要由法律明確規定。顯然,沒有法律規定總公司對分公司承擔連帶或補充責任。最后,判斷分公司承擔責任本質上是總公司承擔責任。
根據目前我國《民訴意見》第二百七十二條,分公司有償付能力不能或償付困難的情況,人民通過法院可在執行管理程序中直接進行裁定執行總公司財產。同時,筆者注意到最高國家人民法院與中國社會人民建設銀行發展聯合政府出臺的《關于全面依法規范以及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服務機構能夠協助執行的通知》對于法人分支研究機構的執行環境問題分析具有影響較大的借鑒歷史意義。其中,該法第八條明確規定,“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支機構設計作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法院認為應當向其發出限期履行通知書,期限為十五日;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措施執行;對被執行人未能實現提供一些可供執行財產的,應當堅持依法裁定逐級變更其上級教育機構為被執行人,直至其總行、總公司。每次變更前,均應當積極給予被變更會計主體十五日的自動履行期限;逾期未自動履行的,依法予以強制執行。”該規定在充分利用考慮如何維護市場經濟生活秩序與保護債權人自身利益后,作出了權衡。既能在法院執行教學過程中為了防止一哄而上地趕到北京、上海等“總部集中地”查封、執行總公司財產,維護人員基本的經濟活動秩序,又能有效防止將執行審計工作內容局限于分公司而導致債權人利益關系長期得不到維護的情況不斷發生。對于該規定,同樣可適用于所有其他法人分支機構的執行。
故此,對于企業分公司所涉訴訟,僅判決分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并無其他任何不妥,在這種發展情況下,法院可以執行中可裁定直接影響執行總公司財產,對于我國債權人利益亦無損害。以上便是上海公司法律師講解的相關內容,相信您已經對此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還有其它此方面的困惑,歡迎來咨詢我們,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優質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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