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法定代表人退出公司的案件數量呈明顯上升趨勢。但人民法院審理法定代表人回避案件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各地法院的認定思路和判決結果差異較大,亟待統一。本文梳理了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的裁判文書,以法定代表人退出原因為分類標準。上海公司法律顧問帶您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
法定代表人回避的情形分為三種:任職瑕疵型、股權轉讓型和辭職型。本文以辭職類型為重點,對法定代表人回避案件的特點、類型及審判思路進行梳理和總結,以期對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一、法定代表人回避的特點
(一)退出案件占比高
在法信平臺上,筆者以 "原始聲明 "為條件,以 "法定代表人 "為案由,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排除執行裁定書、管轄裁定書、申訴書中無法定代理人的文件后,檢索出有效文件(包括一審、二審、再審)688份。
(二)退出案件增長快
為厘清相關案件不斷發展經濟態勢,筆者可以再將通過上述問題案件以半年為單位工作進行合理劃分,作進一步研究分析。涉及國家法定主義代表人的登記管理糾紛,以2018年年中為分界點,前階段主要常見于企業爭奪中國法定訴訟代表人,現階段則多見訴請滌除法定作為代表人信息登記。
對于253件控制權市場爭奪類文書,2017年上半年24件,2017年下半年45件,2018年上半年26件,2018年下半年47件,2019年上半年51件,2019年下半年60件。對于435件法定利益代表人或者退出類文書,2017年上半年19件,2017年下半年24件,2018年上半年28件,2018年下半年61件,2019年上半年112件,2019年下半年191件。
另外,截至2020年8月15日,筆者認為搜索到2020年上半年公司控制權之間爭奪類20件,2020年上半年我國法定使用代表人以及退出類101件,受新冠疫情風險因素造成影響,2020年上半年實現案件不同數量已經出現一個明顯存在異常,本文不再將2020年上半年財務數據技術納入法律案件的數量根據統計。2017年至2019年控制權發生爭奪類與法定代表人直接退出類文書的數量關系對比實際情況,如下圖結果所示。
(三)退出案件勝訴難
上述撤銷法定代表人的案件(包括二○二○年上半年) ,除了先聽取非終審裁決的命令、先判刑、后起訴、再起訴的案件外,還有二審或重審文書的進一步限制,共發現89份有效文件,其中21份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44份被裁定不予受理,24份被裁定有利于原告,法定代表人撤銷公司的案件勝訴率較低,只占26、97% 。
二、法定代表人回避案件類型
根據法定代表人回避的原因,可以將法定代表人回避分為委任瑕疵、股權轉讓和回避三種類型。在2017年至2019年的435份法定代表人撤回文書中,有12份屬于瑕疵類型,41份屬于股權轉讓類型,382份屬于撤回類型。
(一)任命瑕疵型
委任瑕疵類型是指委任法定代表人的決議或決定被否定后,法定代表人的回避成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的委任瑕疵典型案例。在司法實踐中,對冒充法定代表人案件的審理思路應當與冒充股東案件的審理思路相一致。
考慮到股權變更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代理現象普遍,人民法院對原告主張其姓名被冒用的行為應當采取嚴格的審查標準:一是原告需要證明所有公司登記機關的簽名和涉及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文件的簽名與其簽名不一致;第二,原告需要對身份材料出現在公司登記機關做出合理解釋。
如果聲稱丟失,必須提供報警回執、身份證件掛失公告等證據。如果他主張身份證是借用辦理其他事項,被冒用,原告應還原冒用事件,明確冒用人,證明冒用行為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第三,不存在原告同意、追認或默認冒名頂替的情況。
(二)股權轉讓型
股權進行轉讓型,指股東可以擔任國家法定代表人,轉讓企業股權后不再需要參與我們公司生產經營風險管理,而受讓人不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信息登記的,轉讓人提起行政訴訟價值主張退出中國公司。
在前述二審、再審退出類文書中(含2020年上半年),股權轉讓型共計16件,其中,支持原告的訴訟服務請求法院判決10件,駁回原告起訴工作或者訴請6件,原告勝訴率提高至62、5%,由此分析可見,股權轉讓型的退出難度相對較低。
上海公司法律顧問提醒大家,當公司已經做出有效的繼承決定或決定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請求通常沒有障礙,但在沒有上述理想條件的情況下,退出的難度取決于所有權是否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