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2017年6月,吳某因個人業務資金周轉困難,向銀行貸款10萬元,購買貨物時,張某在妻子張某簽字,楚某作為擔保人為該貸款提供擔保。
貸款到期后,由于吳某未能按時還清,楚某于2019年10月全部還清了全部貸款。經過賠償后,楚某將吳某、張某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代償款。
且張某因其與吳某已在2019年2月離婚,離婚時雙方約定的債務由吳某承擔,自己凈身出戶為由,拒絕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李某與張某婚姻存續期間,以吳某為妻,向吳某借款10萬元用于個人經營的資金周轉,并作為共同債務。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判決,該判決生效后,調解人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做出了裁決,債權人仍有權向男女雙方主張夫妻共同債務。
雖然張某與吳某于2019年2月離婚,且離婚時雙方約定的債務由吳某承擔,其本人凈身出戶,但吳某仍應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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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共有債務主要依據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方面的債務。對夫妻的共同債務,離婚時雙方雖有債務關系,但不能對抗第三方。配偶一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根據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可以行使追償權。?上海離婚專業律師
老婆外面欠下巨額外債,不愿意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