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王(男)和陳(女)經介紹相識,2009年登記結婚,2012年生一子。在一起生活期間,夫妻之間經常會因為生活瑣事發生沖突。2013年,陳帶著孩子回到母親家,將孩子王改名為陳,夫妻分居。2020年,陳起訴離婚,要求撫養孩子。
一審法院認為,王與陳分居8年,夫妻關系確實破裂,允許離婚。然而,陳現在和陳一起生活。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結合陳自己的意愿等因素,判決孩子由陳撫養。王對陳擅自改姓不滿,上訴要求孩子由他撫養。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發現,由于出生證明遺失,孩子陳一直沒有戶口,9歲還沒有上學。孩子上學迫在眉睫,于是法院邀請當地婦聯和團委參與調解。
經過批評教育和聯合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協議,孩子和母親陳住在一起,但他們仍然和王姓一起辦理孩子的戶口。考慮到戶口手續因孩子出生證明遺失而復雜,法官積極奔赴當地派出所、孩子出生醫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戶籍所在地學校,進行多方溝通協調,孩子的戶籍手續終于辦理好,入學手續也層層報批。
上海離婚訴訟律師分析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原則。在監護糾紛、探望糾紛、撫養糾紛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職權,對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有關的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審理家庭糾紛時發現損害未成年人權益的,可以依法處理或者及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報告。
在這種情況下,第二審法院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的子女撫養問題時發現,該子女因出生證明遺失而未登記,導致9歲未接受義務教育。法院利用與當地公安、婦女聯合會、共青團委員會、衛生、學校、民政部門建立的婚姻家庭糾紛多元化聯動機制,邀請當地婦女聯合會、共青團委員會參與調解教育,形成解決矛盾的合力,促進當事人自愿調解;案件調解后,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進一步應用于案件結束后的延伸服務,多方聯動及時解決兒童入學問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實現,充分發揮家庭審判的情感治愈和權益保護功能。
夫妻關系破裂與否是離婚與否的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