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子終究登記在誰的名下?除了法令、豪情要素,每每還會因怙恃的參與變得非常龐雜,讓不少人感覺疑惑。目前房產證上的名字主要有5種寫法,不同的方案可能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戀愛中的男女應當有清晰的認識,然后再根據自身家庭和對方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方案。那么對于相關情況你了解多少呢?接下來和上海知名婚姻律師一起看看吧。
一、法律法規
中華民國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富;
(二)一方因身材遭到危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言或贈與條約中肯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共用的生存用品;
(五)其余應當歸一方的財富。
對于應用婚姻法多少問題說明(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怙恃為兩邊置辦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怙恃為兩邊置辦屋宇出資的,該出資應該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對于應用婚姻法多少問題說明(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怙恃出資為子女購置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劃定,視為只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二、離婚時對家庭共有房產的分割:
1、一方婚前租承的公房,婚后房改的
說明(二)第19條劃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配合財富購置的屋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對屋宇現價和歸屬有爭議的
說明(二)第20條劃定:兩邊對夫妻配合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兩邊均主意屋宇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意屋宇所有權的,由評價機構按市場價錢對屋宇作出評價,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兩邊均不主意屋宇所有權的,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三、離婚時,沒有獲得房產證,或沒有獲得完全產權的
說明(二)第21條劃定:離婚時兩邊對還沒有獲得所有權或許還沒有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劃定的屋宇獲得完整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怙恃出資為夫妻購房,離婚時該出資如何認定
說明(二)第22條劃定:當事人結婚前,怙恃為兩邊置辦屋宇出資的,該出資應該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怙恃為兩邊置辦屋宇出資的,該出資應該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說明(二)把這類出資視為贈與,但注重婚前、婚后兩種情形和兩種除外。
婚姻法說明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怙恃出資為子女購置的不動產,產權掛號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劃定,視為只對本人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小我私家財產。
由兩邊怙恃出資購置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兩邊根據各自怙恃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還有約定的除外。
五、一方婚前出資假貨付首期款,婚后還貸的
婚姻法說明三第十條劃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生意條約,以小我私家財富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劃定不克不及殺青和談的,人民法院能夠訊斷該不動產歸產權掛號一方,還沒有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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