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就輕易觸及孩子的撫養權,特別是孩子在哺乳期的時間,離婚是一件頭疼的工作。對孩子來講一種危害,而且哺乳期離婚也有很多法律規定。那么,哺乳期離婚女方不要孩子可以嗎?今天和上海撫養律師一起學習吧。
一、哺乳期離婚女方不要孩子可以嗎
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布的《對于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置子女扶養題目的多少詳細看法》第一條劃定:“兩周歲如下的子女,普通隨母方生存”。假如母親有如下情況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綜上,假如哺乳期離婚的女方吻合上述三個要素的此中一個,女方能夠不要孩子的撫養權。但我國原則上是哺乳期不允許離婚的,除非一方存在錯誤義務,特別是男方不允許提起離婚。根據有利于孩子的成長來看,判給女方的可能性極大。
二、哺乳期的相干規定
《中華國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兩邊被迫離婚的,準許離婚。兩邊必須到婚姻掛號構造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請求離婚的,可由無關部分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國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該舉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有身時期、臨蓐后一年內或停止懷胎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國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依據以上劃定,離婚有兩種體式格局:和談離婚和訴訟離婚。和談離婚由兩邊商議并就子女及財富宰割殺青和談,到民政部分辦理離婚手續,發給離婚證書。這種方式比較自由,不受時間期限的約束。訴訟離婚是指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離婚問題,出于對女方及子女權益的保護,一般來說男方如果起訴離婚,必須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但是女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比如孩子為女方與他人通奸所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
三、哺乳期離婚的限制
離婚訴訟,婚姻瓜葛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隨時都可以提出,但對男方提出離婚訴訟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劃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劃定“女方在有身時期、臨蓐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出如許限定男方在上述劃定的三種情況時不得提出離婚,主如果從維護主婦兒童正當權益起程,有利于加重女方的肉體、經濟擔負,有利于胎兒、嬰兒的成長、照料,作為丈夫,在妻子有上述情形時提出離婚,不僅侵犯了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的人身權,也是建設社會主義道德風范的要求。
以上是上海撫養律師對哺乳期離婚女方是否可以不要孩子的講解,如果您還有一些其他國家關于我國婚姻家庭法律規定方面的問題,可以通過咨詢上海撫養律師,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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