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贍養費并不是單指贍養費,《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明確規定,“贍養費”包括贍養費、教育費和醫療費三個項目。那么離婚子女撫養的標準是什么?下面上海撫養費律師為您解答這個問題。
一、 離婚時撫養子女的標準是什么
離婚子女的贍養費標準是子女的贍養費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承受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 如果有固定收入,可以按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支付撫養費。 承擔撫養兩個以上子女費用的,可以適當增加,但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 無固定收益的,可參照上述比例,根據當年總收入或行業平均收入確定撫養費金額。 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增減上述比例。 因此,社會上很多人認為贍養費標準是對方收入的20%到30%,這是不完全正確的。 除了工資收入比的參考標準外,兒童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參考因素。 在教條式的基礎上只計算工資的百分比是不合適的。
二、給付方式:
1.有條件的,能夠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前提的,能夠按月或活期給付,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給付。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以及怎么進行計算?
父母離婚時,離婚子女的贍養費標準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般來說,綜合考慮三個方面:一是孩子的實際需要;二是孩子所在地區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支付能力(收入和財產)。
一般在撫養權問題處理完之后,還需要同時處理贍養費。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自由約定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應當支付多少贍養費。如果再發生糾紛,還是可以起訴到法院,法官會根據家庭的實際情況做出判決。另外,隨著客觀情況的變化,離婚后要求增加或減少子女撫養費也是可以的。
三、相關法條
第十八條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九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并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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