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權利,而制定的法規,在實際生活中,有些家庭沒有孩子就會收養孩子,但是收養孩子不是隨意的,我國收養法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下面上海撫養權糾紛律師為您詳細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收養法》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被棄嬰、未找到生父母的子女被收養的,由登記收養的民政部門在登記前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希望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的任何一方或者一方要求進行公證的,應當進行公證。
【要點分析】
該條第1款和第2款是關于收養登記的要求。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法定收養登記機關。
登記的效力在于: 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可以構成合法收養,否則收養關系無效。
為了規范收養登記,民政部于2008年8月25日頒布了新的《收養登記法》。
本條第3款是關于我國收養關系協議的規定。
訂立收養協議一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收養協議的當事人,即收養人、被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2)收養管理協議的主要通過條款,應當進行包括對于收養人、送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基本發展情況(如姓名、性別、出生完成日期、住址及相互影響關系),收養的目的,共同送養人、共同收養人的意思可以表示,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具有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思就是表示,收養人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中國人和社會撫育被收養人成長的保證,收養制度開始的時間,以及企業雙方都同意數據寫入的其他工作內容。
(3)收養協議采用書面形式,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共同收養人、共同收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收養人正式簽署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該條第4款是關于收養的公證。
和收養協議也是一樣,公證并非收養的必經程序,只有通過收養關系以及當事人可以要求對收養協議內容進行相關公證時,才依法予以辦理。
注:公證應在收養登記和收養協議簽訂后進行。尚未辦理收養登記的,僅辦理收養協議公證,只能證明該協議真實合法,不能證明收養關系已經有效成立。而如果連收養協議都不簽,根本沒有公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減少麻煩,實踐中鼓勵當事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對收養進行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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