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將自己的汽車借給了楊某,楊出某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由于感情不受審查,郭某將車借給楊某。
事故當日,楊某駕車超速行駛時,于某某正坐在楊某駕駛的汽車里。楊某因不懂道路情況,車速過快,撞車撞到路邊樹木,造成交通事故,導致于某某死亡。
法院審理
楊沒有取得駕駛資格,借郭的小型車單方發生交通事故,致乘客余死亡。交通警察部門認定,楊承擔了事故全部責任。
但是,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是郭。“郭”作為機動車車主,應當審查其駕駛資格,并不將其移交給沒有取得駕駛證的人。如有過錯,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對于這起交通事故,楊某負全責,郭某某依據車主郭某的過錯程度承擔20%的賠償責任。
爭議化解
趙先生認為,交通事故是由于楊駕車引起的,與其沒有直接關系,經濟上有困難,拒絕承擔責任。接案的執行法官耐心地解釋后,郭意識到,作為車主,自己要為這起交通事故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并且保證分批履行賠償,余的父母終于得到了賠償。
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說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一百二百零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者不屬于同一人,由機動車用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有過錯的,應負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過錯,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二百零九條的規定:
(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知曉或應當知道駕駛無駕駛資格或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三)了解或應知悉駕駛員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患有妨礙機動車輛安全駕駛的疾病而不能駕駛的;
(四)機動車所有人或經理有過錯的其他應當認定。
平時,朋友借車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借車時要注意哪些?遇下列情況,堅決拒絕借!
1.機動車有缺陷不得借出。
2.駕駛員無適當駕駛資格,不得出借。
3.法律規定駕駛人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等不能駕駛的,不得借車。堅決拒絕借款人!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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