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列舉
紅色的,綠色的,綠色的時才能通行,紅燈時也不能橫穿馬路,這種違反交通規則的行為,不但容易造成交通阻塞,而且容易引發交通事故。
前不久,江西萍鄉兩名老人闖紅燈過馬路,正常直行的摩托車緊急剎車避讓跌倒,駕駛員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警察認為,摩托車司機超速行駛,不在最右側車道,對路面狀況疏于觀察,遇行人過人行橫道未提前停車讓行且操作不當,負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兩位老人撞上了行人。
八月四日,摩托司機為一位30歲的女子。根據監控錄像,事發時,兩名手持物品的行人橫穿斑馬線,此時斑馬線上的交通信號燈是紅燈。
這時,一輛騎著綠燈的摩托車,為了躲避即將撞倒的兩名行人,在急剎車時跌倒,沒有撞到兩名行人。有兩個闖紅燈的行人在停留數秒之后,沒有上前去看司機受傷情況,就直接離開了。
隨后,經行人發現司機受傷,撥打120急救電話。據報道,駕駛員經搶救無效當場死亡。
上海交通律師解讀
以上案例中,摩托車司機為了躲避將要撞倒的兩名闖紅燈行人急剎車,最后行人平安,自己卻出了事,顯然雙方都有責任。
案件中,盡管有兩位老人闖了紅燈,但司機在看到斑馬線時,沒有提前減速,這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一般來說,在道路通行方面,機動車輛是較強的一方,而行人則是比較脆弱的一方,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輛往往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法律對機動車輛當事人的要求更加嚴格,使其承擔了更多的安全注意義務。
這次事故中,機動車本身在行駛過程中要比非機動車輛和行人發揮更大的注意義務,而且摩托車超速等客觀存在。這樣的情形下,摩托車超速行駛,行人闖紅燈,雙方都是有過錯的。但是,機動車與行人之間,在歸責時適用無過錯原則,而行人一方的過錯只是減輕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條件。
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依據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性,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輛行經斑馬線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
即是說,雙方均有過錯,駕駛員應負主要責任,兩位老人承擔次要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上海交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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