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騎電動車上路時,如遇意外,保險公司會不會承擔責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師講解案例,日前,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判決被告陸某監護人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9萬元。
案情細節
69歲的唐某推著人力三輪車到街上買東西。14歲的陸某駕駛一輛電動自行車,追尾時不慎撞上了唐某的人力三輪車,導致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交通警察決定,陸某應對這次事故負全責。經司法鑒定,唐某受傷后,全身三處評定為十級傷殘。唐某一紙訴狀,將陸某和他的監護人、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所有損失共9萬多元。
被告人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法律,駕駛電動車必須年滿16歲,保險條款中對此作了明確規定。但意外發生時,陸某才14歲,因違反法律使用電動車而引發事故,保險公司拒絕賠償,要求法院駁回原告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控方辯稱,保險公司以16歲以下的駕駛員拒絕理賠,而保險單中沒有說明的內容,現在無理由拒賠,因此,保險公司應按保單全額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16歲的人。
在開化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行為人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人陸某才14歲,他駕駛電動車上高速公路的確違反了法律法規,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理由成立,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陸某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判決被告陸某監護人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8.9萬元。
裁判員聲明
伴隨著城市交通的不斷發展,人們的出行方式越來越多樣化,電動自行車也變得方便、快捷,成為出行的首選。但是電單車不是每個人都能開的。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的電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歲;
(三)禁止酒后駕車;
(四)轉彎前,應減速慢行,手要伸出手,不要猛然猛轉,超過前車時不能妨礙被超車行駛;
(五)不得牽引、攀爬或被其它車輛拖拉,不得雙手離開或手持物品;
(六)不得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迂回競駛,
(七)在公路上,不得騎一輛或兩人以上騎車;
(八)非下肢殘疾者不得駕駛殘疾人的電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不得增加電力裝置;
(十)在路上不能學著開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對監護人履行監護義務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使他人損害的,支付對自己財產的補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托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為此,法官提醒,父母作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要對他們履行監護義務,教育未成年子女自覺遵守交通規則,注意出行安全,不違法、不違法地駕駛電動自行車。
小結
長期以來,道路安全一直是社會的一個敏感領域,不斷地對法律進行細化以規范人們的行為,但交通事故的發生卻并不盡如人意。有些人知法犯法,愿意鋌而走險,這種規則意識放任是對法制的漠視,而這種漠視往往會波及未成年人的教育問題。家人無法很好地監督孩子常常會使他們意識不到遵守道路交通的重要性。希望通過這起案件引起家長的重視,16歲以下的兒童不能駕車上路,同時,父母應做好監督,使孩子意識到道路安全的重要性。不僅僅是為別人的安全,也是為自己的幸福。上海交通事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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