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交社保,可以要賠償嗎?上海勞動法律師帶你看下面的案例。
張文遠出生于1955年2月20日。
2007年3月,張文元在蘇州通齊公司工作,在職期間未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2月20日,張文元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張文元仍在公司工作。
2017年8月2日,尉氏縣社會保險管理局出具微機查詢后姓名:張文元,身份證號:XXX,南曹鄉××組,未參加我局社會保險。
張文元于2018年1月底離開公司。離職后,張文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
2018年2月24日,蘇州市吳江區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發出拒絕接受的通知,稱張文元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因此不接受張文元訴訟公司的勞動糾紛。
張文遠拒絕接受,并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8年4月7日,尉氏縣南曹鄉西黃莊村頒發證書,證明河南省尉氏縣南曹鄉××組村民張文元,男漢,身份證號碼XXXX。我在其他地方工作多年,沒有農村社會保障。
一審判決:公司未繳納社保的,應當賠償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
2016年蘇州員工平均工資為6656元/月。
一審法院認為,張文元進入公司時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離開公司時已超過退休年齡,但張文元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張文元一直是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公司未為張文元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賠償張文元養老保險待遇的損失。
張文遠在公司工作至2018年1月底,仲裁時效自張文遠離職之日起計算,因此張文遠的要求不超過仲裁時效。
2007年3月,張文遠入職。公司應賠償張文遠養老保險待遇損失53248元(6656×8元)。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公司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53248元。驗收費減半5元,張文元1元,公司4元。
公司拒絕接受并提出上訴。
在二審中,公司提供了兩份退休(內部退休)人員再就業協議。證明張文元于2015年60歲,在支付工資時未扣除社會保險。張文元應該知道他沒有為他支付社會保障。
二審判決: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障,員工退休后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予以賠償
二審法院認為,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因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辦理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爭議的,由人民法院受理。
在本案中,張文元符合入職時繳納社會保險的條件,但公司未繳納,無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導致張文元達到退休年齡后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張文元要求公司賠償養老保險待遇損失,屬于法院范圍。
法院不接受不屬于法院范圍的理由。
2007年3月,張文遠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2015年2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在公司工作,張文遠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為勞動關系,無不當行為。
雖然公司與張文元簽訂了退休(退休)人員退休協議,但張文元的姓名括號表明退休,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表明協議范圍為退休人員,張文元實際上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因此協議不能作為雙方勞動關系的依據。
張文元于2018年1月離職。仲裁時效自張文元離職時起計算。公司認為,法院不接受本案申請超過仲裁時效的理由。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一審判決事實明確,適用法律正確,應當予以維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海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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