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紹
原告劉宇于2011年加入被告公司,擔任營銷總監。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起續簽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劉與公司簽訂終止勞動關系協議,約定自2018年5月18日起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欠劉157200元三次,約定支付期限。到期后,公司仍欠10000元。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同日,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人事糾紛仲裁的受理范圍為由,發出了《不受理通知書》。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變更案件為勞動合同糾紛,裁定原告支付勞動費10萬元,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在本案中,法院發現原告于2012年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開始領取養老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勞動合同:(1)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勞動者死亡或者人民法院死亡或者失蹤;(4)用人單位依法破產;(5)用人單位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雖然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但雙方的勞動關系自原告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之日起終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1)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與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養老金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動關系處理。
上海勞動法律師分析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只有一個詞的區別,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混淆,兩者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勞動合同一般是指勞動雇傭合同。
合同性質的不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以勞動者為目的;勞動合同是為勞動者提供服務的合同。
不同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合同主體之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還存在個人關系。勞動者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雙方為領導、領導、支配和支配的隸屬關系,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主體之間只有財產關系,法律地位平等,沒有隸屬關系。提供勞動的一方不需要成為雇主的成員。
不同的救濟方法
勞動爭議需要仲裁程序,爭議方應當先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仲裁。
勞動控制權與勞動風險責任不同。
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控制權由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控制權在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由社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
不同的報酬性質和支付方式。
勞動報酬按勞動市場價格確定,雙方同意國家無強制性規定,一般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勞動報酬按勞動數量和質量確定,但必須遵守國家最低工資等強制性規定。 上海勞動法律師?
上海勞動合同律師教你如何界定合 | 勞動合同的訂立:上海勞動合同律 |
上海勞動法律師視角:陜西中學高 | 上海勞動法律師解讀:“學信網顯 |
上海勞動合同律師詳析:退休人員 | 上海勞動法律師深度解析:隱瞞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