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用人單位在懷孕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不得安排婦女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懷孕禁忌;懷孕7個月以上的婦女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關于新勞動法對孕婦的勞動保護,下面上海專業勞動法律師為你回答。
一、孕期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是什么
1.女職工在懷孕、分娩、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懷孕禁忌;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五條規定,孕婦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延長至相應情況消失時終止。
二、產期勞動保護的主要規定
1.產假待遇,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包括產前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寶寶,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4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死胎7個月以上。死產和早產不能持續75天);
2.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和生育津貼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用人單位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支付;
3.女職工生育或流產的醫療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不得孕、分娩、哺乳期間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懷孕禁忌;懷孕七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上海專業勞動法律師?
實習生需要簽勞動合同嗎上海勞動 |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別化繳存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