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九月份,有一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銷售人員的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企業事先與其協商續簽勞動合同,提出該員工仍擔任銷售,延長勞動合同期限3年,薪金待遇比原來每月增加3000元。但該員工不同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賠償。因此,雇員的要求是否合理?
上海勞動法律師解讀
一般情況下,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一個月,雇主應就是否延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進行協商,做出決定。
如決定續簽,則雙方應在勞動合同期滿之前簽訂一份新的勞動合同,確保勞動關系的持續有效。
如當事各方決定不再續簽,則另一方還應表明理由。
積極參與勞資關系,企業所提供的職位和勞動合同條件與雇員能力相匹配;但該雇員是否被接受?還要客觀地判斷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報酬標準、勞保條件等)是否不低于原勞動合同。
若續簽的勞動合同未低于原勞動合同條件,且員工拒絕續簽,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公司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如企業續簽勞動合同的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條件,該雇員拒絕續簽,則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公司需支付經濟補償。
在本案中,本公司提供的職位仍然是銷售職位,3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如果不低于原勞動合同期限,并且工資待遇上漲得比較大,那么就可以認定公司實際上是提高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如果雇員拒絕續簽,則不得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
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中,除用人單位維護或延長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外,在不同意續聘的情況下,根據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雇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上海勞動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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