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給員工傷保險員工受傷怎么辦?上海工傷咨詢律師和你一起看下面案例。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保險,這是用人單位的法律義務。用人單位不繳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傷發生后,經營者或者股東的義務不得免除,以逃避公司的法律責任。繼承用人單位權利義務的經營者或者股東,仍應當承擔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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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家電廠的員工,電廠的注冊經營者是魏。張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不承擔事故責任。后來,張的傷被認定為工傷。
由于電器廠未為張支付工傷保險,張向勞動人事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要求電器廠支付一次性殘疾補貼、護理費等工傷待遇。在仲裁過程中,魏取消了電器廠的登記。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各種工傷待遇。
由于某電器廠是個體工商戶,已于2020年7月注銷登記,其經營者魏某應繼承其權利義務,因此判決魏某向張某支付各種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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