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在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也有權向用人單位索賠工傷保險賠償,即有權獲得雙重賠償。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與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停工期工資相同。第三人賠償的誤工費低于停工期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賠兩者之間的差額。
交通事故多發生第三人侵權
案例介紹
原告:劉某某。
被告:博花石。
2011年6月28日,劉與博輝石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2012年8月19日,劉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背部受傷。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院青浦分院診斷為T12爆裂性骨折。劉受傷后沒有在博輝工作。2013年6月20日,上海市青浦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為工傷。2013年11月29日,工傷鑒定為9級。2013年5月27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劉起訴被告黃超,中國人壽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行(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法院認定劉損失243896.26元,其中傷殘賠償16752元。誤工費按1620元計算6個月,2013年8月7日。
2014年3月18日,劉拒絕接受仲裁結果,向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博輝石材公司支付:(1)醫療費31.50元;(2)勞動能力鑒定費350元;(3)一次性傷殘補貼31168元;(4)一次性醫療補貼30216元;(5)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30216元;(6)2012年8月19日至2013年11月29日。
博輝公司與劉簽訂的合同明確規定月薪350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博輝公司向劉出具了失業減收證明。很明顯,在過去的一年里,我單位員工的平均月收入(稅后)為3988.19元。劉主張留薪期間的工資差額。博輝認為劉的工資是最低工資標準。
工傷賠償
法院的觀點
1.雖然劉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獲得了160752元的殘疾賠償,但殘疾賠償和一次性殘疾賠償是第三方侵權造成的工傷項目。因此,博輝公司應依法向劉支付30216元的一次性殘疾賠償。
2.博輝主張劉的月薪是上海的最低工資標準。未提供相應證明的,應當承擔不能證明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認定劉的月薪為3500元。
3.誤工費和停工期間的工資是補償項目。因此,博輝公司還應于2012年8月19日至2013年8月18日支付3210.80元,扣除劉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獲得的誤工費9720元。
上海工傷糾紛律師分析
在實踐中,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應當承擔減少實際收入的舉證責任。一般的證明形式是用人單位應當向受害人出具減少收入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已支付停工工資的,勞動者沒有減少收入的事實,不得要求侵權第三人賠償延誤工資。
明確賠償項目
結論:第三方侵權造成傷害后,應當明確區分第三方賠償和公司工傷保險后要求的項目。根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工傷保險待遇有兩個支付主體,用人單位依法為職工支付工傷保險費:
作為支付主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需承擔以下費用: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2.住院伙食補貼;
3.協調區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4.安裝配置上餐輔助器具的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經鑒定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一次性傷殘補貼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時應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貼;
8.因工死亡的,其親屬領取喪葬補助金、養老金、因公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用人單位作為支付主體承擔費用:
1.治療期間的工資福利;
2.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傷殘津貼;
3.終止或終止勞動合同,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4.停工期間的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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