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條例查禁的賭博,是指以財物作注比輸贏,依照本條例規定應受處罰的行為。
第三條 查禁賭博,應當堅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查禁賭博的工作,督促和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各級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的主管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辦事,做好查禁賭博的工作。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或者開設賭場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一)參與賭博,賭注或者一次輸贏金額特大的;
(二)六個月內參與賭博三次以上,輸贏累計金額特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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