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達責令停止建設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建設的;
(二)現場檢查時雖未建設,但有證據證明在責令停止建設期間仍在建設的;
(三)被責令停止建設后,拒絕、阻擾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第四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達責令停止排污決定書后,再次檢查發現仍在排污的;
(二)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當場排污,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污期間有過排污事實的;
(三)被責令停止排污后,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
第五條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不經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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