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就是拉幫結伙,人數達3人以上。對斗毆雙方均有聚眾斗毆故意的,只要一方達到3人以上的,對雙方均應認定聚眾斗毆。但對沒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一方,不應認定聚眾斗毆。
斗毆一方或者雙方人員已糾集,在途中或者斗毆現場,因公安機關查獲、制止等原因而斗毆未逞的,可以聚眾斗毆罪(未遂)處罰。
(二)如何認定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
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是指聚眾斗毆的組織者、策劃者、糾集者、指揮者;積極參加者是指在聚眾斗毆中發揮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毆中直接致死,致傷他人者。在幕后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聚眾及準備斗毆中行為積極并起重要作用的,不論其是否直接實施斗毆行為,應認定為首要分子或者積極參加者。
(三)如何理解聚眾斗毆中“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是指參加聚眾斗毆的人數達十人以上或者斗毆場所涉及多處或者斗毆持續時間較長或者聚眾斗毆行為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民憤較大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