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遭受工傷與用人單位達成私了協議后,又要求工傷賠償的,協議效力如何認定,這需要區分情況。
一方面,如果協議是勞動者已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前提下簽訂,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舉證證明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變更或撤銷情形則可以主張相應權利。

另一方面,如果協議是在勞動者未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和評定傷殘等級的情形下簽訂的,且勞動者實際所獲補償明顯低于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
同時,勞動者遭受工傷后,合法權益受到保護。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構成傷殘等級的,視傷殘程度等具體情形可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待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全部職工或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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