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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