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行為主體。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要負刑事責任。
2、客體條件。故意傷害罪是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為客體要件,對于是否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并不影響罪名的成立。
3、傷害的行為。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還應有犯罪行為人對被害人施行的傷害行為。傷害的行為方式既可以直接用刀、棍、槍或拳打腳踢等暴力手段;也可以是間接利用精神病人、未成年、動物等對故意傷害他人;有的還使用化學藥品、激光、放射線等非暴力的手段傷害他人身體。
4、行為人的主觀意識。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犯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對他人身體造成還繼續放任其結果的發生。所以,此時查清行為人的故意性是十分有必要的,這點是區分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及過失致人死亡的重要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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