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雖然盜竊不屬于他人所有的財物也可能成立盜竊罪,但這是由于刑法第242條的擴張規定。此外,該法條中的“占有”指的是一般占有還是僅限于民法上承認的占有,這是圍繞著對盜竊罪保護法益之理解的占有說與本權說之爭議所在。(日本刑法第242條:即便屬于自己的財物,如果為他人占有或者基于公務機關的命令由他人看守時,就本章犯罪,也視為他人之財物。—譯者注)】取得占有。【即便使第三者取得財物的場合也可能肯定盜竊罪的成立(最決昭和31·7·3刑集10卷7號955頁),這種場合成為問題的是能否肯定行為人具有盜竊罪成立要件之一的不法領得的意思。】換言之,要想成立盜竊罪,取得的對象即財物必須是處于他人的占有之下。否則,即使取得財物,也僅僅能夠成立侵占罪(遺失物等侵占罪、委托物侵占罪、業務上侵占罪)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