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件,是指利用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欺騙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犯罪行為構成的案件。犯罪分子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受害人的信任,使受害人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自愿將財物交出或承諾犯罪分子的某些要求。罪犯作案前常研究事主的愿望和要求,冒充相應的身份行騙。有的罪犯習慣于假冒某種身份,有的罪犯可根據不同情況假冒多種身份。為假冒某種身份,罪犯常偽造證件。 [1]

詐騙犯和被騙對象通常互不相識,但在行騙過程中一般有較長時間的接觸。事主對詐騙犯的體貌體征有較深刻的印象,對其個人經歷、社會關系可能掌握一定線索。詐騙案件現場一般不具備勘查條件,但罪犯行騙時多留下實物證據,如偽造、騙取或竊取的介紹信、工作證、簽訂的合同,留下的字條等。詐騙慣犯往往用同樣的手法連續作案、流竄作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