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在情況緊急情況下采取的強制措施,所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 (一) 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 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 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 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 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 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除此之外,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緊急情況下,對于符合上述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后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即此時可后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