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沒有使用刑法意義上的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無個人占有及揮霍資金,從整體資金規模、歸還能力、損失后果等方面看,都沒有非法占有目的。
2.劉包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
《人民司法》2020年第29期,一審:(2019)京03刑初62號

評析:第一,劉包彥沒有采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本案存在真實的投融資項目,且對每個項目有真實的資金投入。從三個項目的后期運作及還款看,其中一個融資方已經還本付息。針對兩個項目融資方存在欠款的情況,劉包彥積極提起民間借貸訴訟,主張債權。雖然在其中的戶外廣告項目中,房產抵押解除后還繼續募集資金,但對該項目有真實投入,且其余兩個融資項目尚在回款過程中,該行為系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應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